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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0/10/17 11:23:43 浏览:2396

公告、定期公告,核查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规范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1、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必要、合理的,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

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不利影响;3、发行人不存在因关联交

易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而进行整改的情况。

4.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

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

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

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1、东泰分公司

2018年1月31日,市连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连区环罚字(2018)5

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江苏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

分公司106堆场内的焦炭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江苏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

上述违规情况处以8万元罚款。经核查,东泰分公司已及时缴纳上述罚金,并

积极依法整改:强化对焦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所涉装卸区域、堆场等

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贮存焦炭、煤炭等易产生

扬尘物料的堆场,合理采取密闭或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有效覆盖措

施,以防治扬尘污染。

市连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出具《关于江苏港口股份

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106堆场内焦炭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案件的

督查情况》载明:“经查,该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缴纳了相应的

罚款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保后果,未对当地环境和

居民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18年1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下属东联

分公司、东源分公司、东泰分公司三个分公司人员、业务等整合为东方分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联分公司、东源分公司、东泰分公司已注销登记。

经核查,东泰分公司已积极整改焦炭露天堆放而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的

情况,并取得环保监管机关的专项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东方分公司

2019年4月25日,市连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

定书》(连区环罚字[2019]18号),认为发行人东方分公司两个堆存煤炭的堆

场未进行装卸作业,且堆场内部分散货货垛未采取遮盖、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

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东方分公司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并依照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保主

管机关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各个堆场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结合堆场和货物实

际情况,进一步全面实施遮盖、喷淋、密闭或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

扬尘防治措施,强化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市连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出具《关于江苏港口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12、16号堆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案件整改措施的跟

踪督查情况》载明:“该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保后果,未对当地环境和居民

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东方分公司已积极整改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不规范行为,并取

得环保监管机关的专项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

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有关监管部门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证明、现任董事、高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结合董事、高管提供的《调查表》,经查询企查查、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栏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栏目、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网、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任

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12个月不

存在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

处罚文件和整改情况相关文件;2、查询发行人公告文件、企查查、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栏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栏目、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网、裁判文书网等网站;3、取得了发行人有关监管部

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4、取得了发行人的承诺和说明文件,包括:《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说明》、《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声明》

等;5、取得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查阅核对《调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1、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并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同时已获得监管部门的专项说明;2、发行人

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12个

月不存在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

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向中色国

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及其东联港务分公司提起诉讼。请申请人就所有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

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

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

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

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

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一项诉讼及原告诉讼请求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仅有一项,相

关情况如下:

2020年1月,南京海事法院已经受理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告”、“开元公司”)诉被告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一”、“中色公司”)、发行人东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被

告二”、“东联分公司”)和发行人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

苏72民初52号。

根据原告作出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

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4,906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以下简称“诉

讼争议货物”);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18,696,826.72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上述案件的基本案情及诉讼进程

1、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作出的民事起诉状,2013年至2016年,开元公司与中色公司共签

订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开元公司委托中色公司为港

口货运代理,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仓储、发运等事宜。开元公司称其

将诉讼争议货物交给东联分公司仓储,东联分公司出具货物入库单。2017年,

开元公司要求交付诉讼争议货物,而未能实际取得。

根据发行人及其东联分公司提供的民事答辩状,2013年,中色公司与东联

分公司订立了相关《进口散矿单船作业协议》,委托东联分公司就诉讼争议货

物提供港口装卸等作业、服务。其后至2014年,东联分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依

据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将诉讼争议货物全部发运完毕。发

行人及其东联分公司未与开元公司订立任何协议或约定,开元公司未委托东联

分公司进行港口货物监管,东联公司未向开元公司出具货物入库单。

2、前次已终结诉讼的主要情况

(1)2018年2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开元公司作

为原告,因仓储合同纠纷,起诉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及

其东联分公司,要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

4,906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货物损失19,738,343.68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在审理过程中,东联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作出[2018]苏0106民初2007号之二裁定和(2018)苏01民辖终575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被告东联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

审理。

(2)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开元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受理情况及目前诉讼进展

2020年1月,南京海事法院连受理原告开元公司诉被告中色公司、发行人

及其东联分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72民初52号。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4,906

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

物损失18,696,826.72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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