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在此
之前,港口集团与于2018年4月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继续有效,至
上述公司股权转让至或者无关联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方得终
止。
截止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东粮码头、新益港、新苏港投资、新海湾、新东
方集装箱、新圩港6家公司未达到“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6”,未触发港口集团承诺将其注入的条件,依照有效的股权托管
协议,由发行人受托经营管理相关股权及其对应控制权,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
同业竞争承诺。
三、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
具体措施
港口集团的下属企业除外,控制的企业因拥有如下海港泊位:
序号
拥有主体
港口集团
持股情况
泊位名称
泊位
个数
实际控制、经营管理
情况
1
东粮码头
71.89
庙岭港区33号泊位
1
港口集团将其所持6
家公司股权及对应控
制权托管予发行人
2
新益港
100
墟沟港区67-69号泊位
3
3
新苏港投资
40
旗台港区87-88号泊位
2
4
新海湾
65
赣榆港区201-204号泊位
4
5
新东方集装箱
51
庙岭港区24-28号泊位
5
6
新圩港
100
徐圩港区101-102号泊位
2
7
港口集团
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
2
港口集团将庙岭港区
31-32#泊位由发行人
参股公司新东方货柜
公司实际承租、使用
对于上述公司发行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东粮码头持有的庙岭港区33号泊位
东粮码头成立于1992年8月12日,其前身国投码头有限公司为港
口集团参股公司,港口集团持股35,国投交通公司持股65。2008年,国投
交通公司将其持有的65股权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拍卖,经过三次流
拍后,港口集团为了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受让了该等股权。
本次股权变动完成,港口集团成为东粮码头控股股东。
2010年7月,发行人与东粮码头签署《码头资产租赁协议》,租赁其所拥
有的庙岭港区33号码头泊位及附属设施,由发行人实际使用、运营。通过将码
头泊位设施租赁给发行人的方式,实质性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资产的实际
管理经营,从而避免同业竞争,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
2018年4月,为了防止港口集团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抢夺业务机会,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行人与港口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港口集团将其
持有的东粮码头100股权交由公司托管,由发行人享有受托管公司中港口集
团所持股权的经营管理权,代表港口集团参加受托管公司股东会,行使作为受
托管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股东决策权利等,最终排除了控股股东对该等码头
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合
理有效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采用股权托管方式的原因是东粮码头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盈利能力不强,
如注入上市公司,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
益。从现实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角度,发行人采用了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股权托管方案对同业竞争采取了充分的解决措施,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
同业竞争承诺。
(二)新益港持有的墟沟港区67-69号泊位
新益港拥有的墟沟港区67-69号泊位于2006年后竣工验收。2008年2月,
新益港与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远船务”)签署《资产租赁合
同》,将其拥有的67-69号泊位等资产出租给中远船务,用于开展船舶修理改
装、海洋工程模块、船舶分段结构件制造等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同
业竞争。2013年5月,中远船务解散,新益港所拥有的码头泊位及附属设施设
备仍租赁给第三方使用,一直未作装卸码头使用,排除了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
资产的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同业竞争,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承
诺。
2018年4月,为了防止港口集团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抢夺业务机会,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行人与港口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港口集团将其
持有的新益港100股权交由公司托管,由发行人享有受托管公司中港口集团
所持股权的经营管理权,代表港口集团参加受托管公司股东会,行使作为受托
管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股东决策权利等,最终排除了控股股东对该等码头项
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合理
有效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新益港经营业绩未达到“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所以仍维持以股权托管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待新益港运营稳定、较为成
熟、业绩表现符合上市公司要求时,可以将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
式注入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实现港口集团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新苏港持有的旗台港区87-88#泊位
新苏港拥有的旗台港区87-88#泊位于2016年后竣工验收。公司与港口集团
分别于2014年7月、2018年4月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港口集团将
其持有的新苏港控股股东新苏港投资40股权交由发行人托管,由发行人享有
受托管公司中港口集团所持股权的经营管理权,代表港口集团参加受托管公司
股东会,行使作为受托管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股东决策权利等,最终排除了
控股股东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利益,合理有效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新苏港经营业绩未达到“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所以仍维持以股权托管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待新苏港运营稳定、较为成
熟、业绩表现符合上市公司要求时,可以将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
式注入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实现港口集团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新海湾持有的赣榆港区201-204号泊位
新海湾拥有的赣榆港区201-204号泊位于2016年后竣工验收。公司与港口
集团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8年4月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港口集
团将其持有的新海湾股权交由公司托管。
为了防止港口集团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抢夺业务机会,侵害上市公司
利益,经各方协商,同意通过股权托管形式,由发行人享有受托管公司中港口
集团所持股权的经营管理权,代表港口集团参加受托管公司股东会,行使作为
受托管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股东决策权利等,最终排除了控股股东对该等码
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合理有效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从现实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角度,发
行人采用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托管方案对同业竞争采取了充分的解决
措施,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
采用股权托管方式的原因主要为新海湾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盈利能力不强,
如注入上市公司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新东方集装箱持有的庙岭港区24-28号泊位
新东方集装箱拥有的庙岭港区24-28号泊位于2009年竣工验收,庙岭港区
24-28号泊位为5个集装箱泊位。公司与港口集团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8年
4月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港口集团将其持有的新东方集装箱股权交
由公司托管。
为了防止港口集团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抢夺业务机会,侵害上市公司
利益,经各方协商,同意通过股权托管形式,由发行人享有受托管公司中港口
集团所持股权的经营管理权,代表港口集团参加受托管公司股东会,行使作为
受托管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股东决策权利等,最终排除了控股股东对该等码
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合理有效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从现实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角度,发
行人采用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托管方案对同业竞争采取了充分的解决
措施,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
采用股权托管方式的原因主要为新东方集装箱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盈利能
力不强,如注入上市公司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利益。
(六)新圩港持有的徐圩港区101、102号泊位
新圩港拥有的徐圩港区101、102号泊位于2016年竣工验收,公司与港口
集团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8年4月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港口集
团将其持有的新圩港股权交由公司托管。
为了防止港口集团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抢夺业务机会,侵害上市公司
利益,经各方协商,同意通过股权托管形式,由发行人享有受托管公司中港口
集团所持股权的经营管理权,代表港口集团参加受托管公司股东会,行使作为
受托管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股东决策权利等,最终排除了控股股东对该等码
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合理有效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从现实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角度,发
行人采用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托管方案对同业竞争采取了充分的解决
措施,符合港口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
采用股权托管方式的原因主要为新圩港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盈利能力不强,
如注入上市公司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七)港口集团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
根据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和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新东方货柜公司于2007年
6月30日注册成立,设立时上层股东持股比例为:港口集团持股45、中海码
头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5。2009年12月11日,发行人与港口集团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由发行人受让新东方国际货柜45股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
日,发行人持有新东方货柜公司45股权,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5。
根据原港务局(港口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