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余额,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
产50部分的金额。
规定名称
具体条款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
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其中
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该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乘以公司持有该子公司
的股权比例。……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120号)
(2006年1月1
日生效施行)[注
2]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其他
……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
(2003年8月28
日生效施行)[注
3]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
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
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注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中,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
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
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在
2018年修订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
中已删除上述条款和表述。
证监会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
称“120号文”),明确规定了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中与
120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的,按120号文执行。根据120号文,上市公司可以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同时《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也未对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做出限制,仅规定了发行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从市场案例情况看,亦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案例。
如(SH.600805)于2020年为控股股东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江苏悦达南
方控股有限公司向南京分行申请的敞口续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25亿元;(SH.600077)于2020年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
为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41亿元;
(SH.603227)于2019年为控股股东新疆雪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3亿元。
因此,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120号文的相
关规定。
2、财务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相关法规
财务公司系发行人控股的金融机构,其对集团内成员提供经主管机关核准
的金融服务,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行人控股的财务公司相
关业务经营所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可优先适用
相关特别法。
目前,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宜所涉具体规
则,可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相关内部规定而制定并
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具体规定如下: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
忘录。……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
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财务公司为科谊工程提供履约保函符合上述主要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20日,财务公司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为科谊
工程提供100保证金质押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53.78万元。2018年11月,
财务公司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该等对外担保仍在合同有效期。发行人在
2018年12月对因新增控股子公司而产生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在2018年度股东
大会中对已发生对关联方担保情况均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了审议,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确认该等为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发行人并依照法律和上交所相关规则进行了信息披露。上述对外担
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截至2018年11月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而新增对外担保后,就
财务公司出具的53.78万元保函的该笔担保,科谊工程以100保证金质押作为
反担保;财务公司为科谊工程中标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疏浚施工监
理项目提供履约保函,该等项目和合同履行未发生科谊工程重大违约情形,相
关担保权人未向财务公司主张赔偿等权利。上述担保已经按照《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其规定。
综上,财务公司为科谊工程提供履约保函事项实质性符合《公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及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则。
(三)发行人对上述对外担保的审议和信息披露
1、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后对新增关联交易的审议
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相关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同意财务公司与港口集
团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港口集团相关下属单位同意授权港口集团代表
其一并签订,同意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港口集团及
其相关下属单位提供“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办理
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
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日常金融服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因新增控股子公
司财务公司而新增关联交易,其中财务公司吸收港口集团及其相关下属单位的
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120亿元(含本数);
财务公司为港口集团及其相关下属单位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担保、票据
承兑、贴现、质押、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
续费)不高于人民币100亿元(含本数)。
上述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联董
事李春宏、王新文、尚锐、徐卫、毕薇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董事会议
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
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作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