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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5/27 13:04:23 浏览: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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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介绍,补充了认购对象银河电子集团、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更新了认购对象西藏瑞华资本及南方工业资产相关财务数据。

四、预案“第三节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补充了公司与银河电子集团、塘桥资产经营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与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与西藏瑞华资本、南方工业资产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与中信建投基金(代表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基金(代表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

五、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200,000.00万元调减至不超过165,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删除了实施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相关内容。

六、根据本次预案修订所履行程序的情况,公司对预案全文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19证券简称:银河电子公告编号:2016-04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根据相关议案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5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并于2015年11月3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经综合考虑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发行所需时间,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效期,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19证券简称:银河电子公告编号:2016-04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并于2016年3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的更正公告》。

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调整募集资金规模、调整认购对象及认购金额和数量、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等二次方案调整事项,根据此次调整以及认购对象及关联人作出的补充承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补充如下:

一、公司董事张红先生补充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以下承诺:本人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二、本次调整后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认购,由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银河电子集团和塘桥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参与认购。

(一)认购对象银河电子集团补充承诺如下:

本公司拟参与认购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银河电子,证券代码:002519)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本公司特作如下不可撤销承诺,本公司与银河电子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时至本公司认购的股份上市交易时: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银河电子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本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公司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所从事的业务与银河电子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6、本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7、本公司以现金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公司本次认购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

8、本公司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银河电子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公司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缴纳出资,并保证认购资金在银河电子相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到位。

9、本公司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代第三方持有或委托第三方持有银河电子股份或相关权益的情形。

10、本公司享有银河电子本次向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本公司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公司本次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1、除非事先得到银河电子的书面同意,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司所知悉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2、本公司就在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作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向银河电子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2)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3)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4)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5)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6)本公司对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认购对象塘桥资产经营公司补充承诺如下:

本企业拟参与认购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银河电子,证券代码:002519)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本企业特作如下不可撤销承诺,本企业与银河电子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时至本企业认购的股份上市交易时:

1、本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拥有与银河电子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持有银河电子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银河电子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6、本企业及本企业的股东所从事的业务与银河电子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7、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8、本企业以现金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企业本次认购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

9、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银河电子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缴纳出资,并保证认购资金在银河电子相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到位。

10、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代第三方持有或委托第三方持有银河电子股份或相关权益的情形。

11、本企业享有银河电子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2、除非事先得到银河电子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3、本企业就在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作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向银河电子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2)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3)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4)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5)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6)本企业对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由于募集资金规模调减,原认购对象北信瑞丰基金(代表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再参与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相关承诺不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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