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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5/27 13:04:23 浏览: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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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5年10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对发行数量和部分认购对象认购规模、定价基准日、募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认购对象和发行价格不变,2015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与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重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时公司与中信建投基金(代表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和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西藏瑞华资本、华安基金(代表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北信瑞丰基金(代表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同意对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作相关调整,并对发行价格增加价格调整机制。根据上述方案调整的相关情况,同日,公司分别与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分别与银河电子集团、塘桥资产经营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上述认购对象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银河电子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资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杨晓玲系公司5以上股东、公司副董事长张红之配偶,杨晓玲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调整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吴建明、张红、顾革新、薛利军、庞鹰、白晓旻对相关议案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届时相关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需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特定对象基本情况

(一)杨晓玲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与公司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张红先生为夫妻关系,为公司关联人,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二)张家书

住所: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

张家书先生最近五年一直在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林超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安里

林超先生最近五年一直在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董事长。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林增佛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

林增佛先生最近五年一直在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等相关人员自筹资金出资设立,专项用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关联人,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六)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顾革新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对信息产业、软件行业、广播电视行业、机械行业、生物工程、医疗文教行业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建筑材料购销。

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七)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塘桥镇

法定代表人:马辉

注册资本:12,571.90万元

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镇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八)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九)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全额认购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十)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月坛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武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股份认购补充协议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5月23日,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相关调整事项,公司分别与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分别与银河电子集团、塘桥资产经营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上述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认购方):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电子集团、塘桥资产经营公司、西藏瑞华资本、华安基金(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

乙方(发行人):银河电子

2、认购价格

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4.87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如果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各认购方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如下: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4、股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总金额足额缴付至发行人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5、锁定期

认购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承诺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乙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2)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履约保证金条款:

(1)自本协议签署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杨晓玲、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向乙方支付本次认购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2)自本协议签署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林超、林增佛、张家书向乙方支付不低于本次认购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3)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分别向乙方支付本次认购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前述履约保证金应由甲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逾期未缴纳该保证金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若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生效条件未成就,则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本协议生效后,履约保证金将冲抵甲方的股份认购款。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归乙方所有,其不得要求返还,且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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