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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发布日期:2018/3/9 10:01:30 浏览:630

来源时间为:2018-03-03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声明.....................................................3

第二章释义.....................................................5

第三章基本假设...................................................6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7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7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0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13

第五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14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15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15

二、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16

第七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17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17

第八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19

第一章声明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任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爱康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爱康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康科技提供,爱康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爱康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爱康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释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爱康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指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指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指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指《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爱康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爱康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49,086.16万股的0.3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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