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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4 21:54:56 浏览: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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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核准,环保试生产取消审批后,企业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段时间(不超过一年)内,直接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海发电2号发电机组处于试运行阶段,新海发电正在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2号发电机组进行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现场监测已经完成,预计将于2016年9月份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针对新海发电2号机组尚未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形,国信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新海发电因2号机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而遭受任何损失或因环保竣工验收事宜而受到主管机关任何处罚的,国信集团将对新海发电及舜天船舶因此遭受的损失在实际损失确定后的30日内予以全额赔偿。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涉及的环保处罚共计6项,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受处罚的标的公司均已按照处罚决定缴纳完毕相应罚款并依法进行整改,相关环保主管机关均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标的公司已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确认相关受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请补充披露相关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标的公司均已对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并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该等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因此,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除报告书中已披露的处罚外,交易标的在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除《重组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新海发电2号发电机组正在依法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外,其他在报告期内涉及处罚的发电机组均已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并已并网发电;报告期内受到相关环保处罚的标的公司均已按照处罚决定进行相应整改,其目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报告书中已披露行政处罚等事项外,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除新海发电2号发电机组正在依法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外,其他在报告期内涉及处罚的发电机组均已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并已并网发电;报告期内受到相关环保处罚的标的公司均已按照处罚决定进行相应整改,其目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报告书中已披露行政处罚等事项外,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补充披露情况

本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之“二、新海发电89.81股权”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6、或有负债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2016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环保部门目前已取消建设项目的试生产申请与核准,环保试生产取消审批后,企业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段时间(不超过一年)内,直接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海发电2号发电机组处于试运行阶段,新海发电正在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2号发电机组进行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现场监测已经完成,预计将于2016年9月份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针对新海发电2号机组尚未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形,国信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新海发电因2号机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而遭受任何损失或因环保竣工验收事宜而受到主管机关任何处罚的,国信集团将对新海发电及舜天船舶因此遭受的损失在实际损失确定后的30日内予以全额赔偿。2016年5月18日,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新海发电已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相应罚款,目前已补办相关的环评手续,我局认为,新海发电上述违法事项已得到整改,该公司除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外,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该公司不存在受到我局10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新海发电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之“三、国信扬电90股权”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6、或有负债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信仪征受处罚机组已完成环保验收手续,并已并网发电。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国信仪征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2016年1月25日,仪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2号炉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超标于2014年8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罚决[2014]第16号)。经查,国信仪征已经缴纳罚款,且验收合格,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至今,除上述处罚情形外,国信仪征能够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过其他环保行政处罚”。

因此,国信仪征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之“六、国信靖电55股权”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6、或有负债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环保处罚情况

①因国信靖电2×600MW机组在试生产三个月内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靖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国信靖电出具了靖环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信靖电已经补办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缴纳了罚款,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江苏国信靖江发电厂一期2×600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6]6号),同意正式投入运行。

2016年2月1日,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在试生产三个月内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转移危险固废时未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靖江市环保局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和2015年11月20日向国信靖电出具了靖环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靖环罚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信靖电已经缴纳罚款,且已经靖江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并补充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自2014年1月1日至今,除上述处罚情形外,靖江发电能够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过其他环保行政处罚”。

②2015年5月11日,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靖环罚字[2015]12号),国信靖电建设的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国信靖江停止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使用,补办环评手续。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信靖电已经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缴纳了罚款,且该项目已于2015年6月10日取得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苏环辐(表)审[2015]152号《关于国信靖江电厂一期项目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2016年5月20日,靖江市环保局出具《证明》确认“国信靖电已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完成整改,且缴纳完毕罚款,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③因国信靖电转移危险固废时未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靖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11月20日向国信靖电出具了靖环罚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信靖电已经缴纳罚款,且已补充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016年2月1日,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在试生产三个月内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转移危险固废时未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靖江市环保局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和2015年11月20日向国信靖电出具了靖环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靖环罚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信靖电已经缴纳罚款,且已经靖江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并补充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自2014年1月1日至今,除上述处罚情形外,靖江发电能够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过其他环保行政处罚”。

④2015年11月20日,江苏省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靖环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港港务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3年9月24日,靖江市环保局下达《建设项目试运营环境保护核准通知》,试运营三个月至2013年12月24日期满。由于秦港港务试运营三个月内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靖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9月9日发出限期整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至2015年9月19日止。2015年9月21日靖江市环保局检查时,秦港港务项目正常运营,限期整改时限内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综上,靖江市环保局对秦港港务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秦港港务已经完成整改,且缴纳完毕罚款。

2016年2月1日,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同时出具《证明》确认:“江苏国信秦港港务有限公司因一期项目(江苏省煤炭物流靖江基地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且在限期整改期内仍未办理,靖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靖环罚字[2015]34号)。经查,秦港港务已经缴纳罚款,且一期项目(不包括和尚港码头工程)已依法通过本局环保验收,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自2014年1月1日至今,除上述处罚情形外,秦港港务能够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过其他环保行政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国信靖电涉及处罚的发电机组均已办理完毕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并已并网发电。国信靖电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此之外,国信靖电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问题24、报告书披露,国信扬电全资子公司国信仪征于2015年新建一台50T/H燃气应急锅炉。请补充披露该项目是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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