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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3/14 8:46:30 浏览:668

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3-08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3年11月1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11月7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2013年11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91)。

本议案提交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朱德洪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详情请参阅公司2013年11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3-092)。

本议案提交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定于2013年11月26日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项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2013年11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93)。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宏达新材公告编号:2013-09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3年11月1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内的硅氧烷资产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本次公司拟“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转让款,按照公司平均债务成本7%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2900万元以上,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并承诺在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并将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龚锦娣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可以解决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且不会增加公司的财务成本。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宏达新材公告编号:2013-09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号)批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46,44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850,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482,23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2,368,570.00元,于2010年11月17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将运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72,000万元,所募资金将全部投入该项目。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募集资金累计使用46,326.74万元,结存21,765.25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并将闲置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内的硅氧烷资产转让给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镇江有限公司。受让方承诺继续实施“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鉴于“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该项目。

公司目前无其他募集资金项目,因此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余额和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原因合理、合规,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闲置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余额和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

按7%利率计算,募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2900万元以上。

四、变更后资金用途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为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归还银行贷款,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内的硅氧烷资产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本次公司拟“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转让款,按照公司平均债务成本7%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2900万元以上,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并承诺在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并将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内的硅氧烷资产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本次公司拟“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转让款,按照公司平均债务成本7%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2900万元以上,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并承诺在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并将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的意见

宏达新材已就对外转让募投项目相关资产等事宜履行了审议程序,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拟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宏达新材在此次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宏达新材终止实施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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