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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5 15:37:37 浏览: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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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c.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g.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c.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议案》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6-10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

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华乐

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林洋能源”)于2016年1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关联董事陆永华、陆永新、沈凯平回避表决。同意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7,000万元向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收购其持有的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乐光电”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收购完成后,华乐光电将成为林洋光伏全资子公司。

华虹电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为华虹电子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陆永新为华乐光电总经理,公司董事沈凯平为陆永华之姐夫,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陆永华、陆永新、沈凯平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上述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虹电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为华虹电子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陆永新为华乐光电总经理,公司董事沈凯平为陆永华之姐夫,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与华虹电子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陆永华、陆永新和沈凯平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上述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03月20日

注册地址: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虹电子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除投资林洋能源外,华虹电子还投资了包括交通工程建设以及房地产等在内其他产业。华虹电子与林洋能源除已披露的控制关系及关联交易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它关系。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华虹电子经审计的总资产1,593,297,004.94元,净资产500,075,273.46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3,746,093.71元,净利润226,184,404.01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名称: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06月16日

注册地址: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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