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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4 21:54:56 浏览: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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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5版)

3、设备更新改造期间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评估预测的发电利用小时远低于机组的最大生产能力,扬州二电两台63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的最大发电利用小时超过8,000小时,2012年发电利用小时曾达到约5,800小时,本次评估预测以后年度的发电利用小时为4,325小时,大大低于最大发电利用小时,约为最大发电利用小时的54。在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更新改造和生产发电同步进行可使机组设备有足够的更新改造时间,这样既不会影响其完成全年的发电计划也不会产生停工损失。

4、未来的资本性支出

根据火电企业的投资特点,前期投资金额很大,但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年限较长,更新周期较长。发电设备、生产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实际的经济使用年限30年。考虑到扬州二电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成新率较低,预计现有生产设备可使用至2028年底,且更新投入资金金额较大,因此本次评估预测在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房屋折旧结束后即刻开始考虑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2017年开始考虑更新支出,生产设备2018年开始考虑更新支出),用于以后年度的存量固定资产更新支出,2017-2028年评估预测的更新资本性支出合计约28.5亿元,可满足设备更新支出。

5、估值的合理性

评估人员对扬州二电股权价值采用了有限年估值进行验算,验算结果比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无限期评估值高。如果考虑在设备经济寿命到期后更新一次设备,即在2027年开始投入资金用于生产设备、房屋和土地全部更新,2028年底更新完成后再预测30年经济使用年限,即按照有限年43年的收益年限进行预测评估扬州二电股权价值,验算结果和本次无限年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

因此,从环保、发电量、未来资本性支出以及设备更新时的停工损失几个角度分析,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扬州二电生产设备的账面成新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本次评估的评估结论是合理的”。

问题20、报告书披露,交易标的中的射阳港拥有3宗划拨土地、扬州二电拥有4宗划拨土地,淮阴发电拥有2宗划拨土地。请补充披露:

(1)上述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未缴纳出让金的具体原因。

(2)请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补充披露上述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相关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未缴纳出让金的具体原因

射阳港发电拥有3宗划拨土地、扬州二电拥有4宗划拨土地,淮阴发电拥有2宗划拨土地,前述划拨土地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情况如下:

扬州二电使用的2宗国有划拨用地(土地证号:镇国用(2008)第6373号、镇国用(2008)第6375号)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转为出让用地,相关需要的资本支出已经在评估中列支。本回复对划拨用地的相关分析未包含该两宗划拨土地。

(一)相关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符合当时法规的规定

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及淮阴发电上述划拨土地实际系于1999年之前取得,射阳港发电于1996年和1999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扬州二电于2016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淮阴发电于2014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上述划拨土地取得时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及淮阴发电取得上述划拨土地均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目前使用该等划拨地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电力设施用地(包括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等)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可以使用划拨用地。

综上,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拥有的划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用途,不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

(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同意保留划拨地

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拥有的7宗划拨土地均已取得宗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主管部门确认上述划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以保留划拨的方式使用。

因此,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上述划拨土地的取得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目前使用上述划拨用地亦符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无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相关划拨地注入上市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上述规定为国务院于2008年出台的方向性指引,但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发布相应配套实施细则文件,而本次划拨地以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所依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用地目录》等文件依然有效,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拥有的7宗划拨土地已取得宗地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同意保留划拨地使用权的证明,因此保留划拨地注入上市公司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上述划拨土地的取得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目前使用上述划拨用地亦符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无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拥有的7宗划拨土地以保留划拨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上述划拨土地的取得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目前使用上述划拨用地亦符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无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和淮阴发电拥有的7宗划拨土地以保留划拨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补充披露情况

本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之“四、射阳港发电100股权”之“(十)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7、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之“(3)无形资产情况”之“①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如下:

“A、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未缴纳出让金的具体原因

a.相关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符合当时法规的规定

射阳港发电上述划拨土地实际系于1999年前取得,并于1996年和1999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上述划拨土地取得时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射阳港发电取得上述划拨土地均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b.目前使用该等划拨地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电力设施用地(包括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等)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可以使用划拨用地。

因此,射阳港发电拥有的划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用途,不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

c.相关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同意保留划拨地

射阳港发电拥有的3宗划拨土地均已取得宗地所在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主管部门确认上述划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以保留划拨的方式使用。

因此,射阳港发电上述划拨土地的取得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目前使用上述划拨用地亦符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无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

B、相关划拨地注入上市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上述规定为国务院于2008年出台的方向性指引,但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发布相应配套实施细则文件,而本次划拨地以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所依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用地目录》等文件依然有效,射阳港发电拥有的3宗划拨土地已取得宗地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同意保留划拨地使用权的证明,因此保留划拨地注入上市公司不违反相关规定”。

本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之“五、扬州二电100股权”之“(十)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7、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之“(3)无形资产情况”之“①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如下:

“A、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未缴纳出让金的具体原因

a.相关划拨土地的取得过程符合当时法规的规定

扬州二电上述划拨土地实际系于1999年前取得,于2016年补办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上述划拨土地取得时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扬州二电取得上述划拨土地均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符合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b.目前使用该等划拨地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电力设施用地(包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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