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江苏 > 企业单位 > 正文

603179):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

发布日期:2022/3/28 18:14:56 浏览:711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相关资料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股份的出质),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份结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

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

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担任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如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

东,即由副董事长担任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

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

副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

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纵容、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纵容或协助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

会秘书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

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

应予以回避。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三)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

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

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故意侵占、挪用

公司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八)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前款第(二)、(七)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

金额及累计金额未达到前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 2024年特种车辆发展趋势预测分析05-08

    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字体:内容目录:特种车辆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设计制造的专用汽车,如消防车、警用车辆、工程抢险车、医疗救护车……

  • 2023年超六成江苏上市公司营收正增长540家制造业企业05-08

    来源时间为:2024-4-30上证报中国网讯(记者仲茜)5月1日,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发布数据,截至2024年4月30日,江苏696家境内上市公司中,695家完成……

  • 格力电器2023年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05-07

    来源时间为:2024-04-30()2023年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内容如下: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一)行业发展现状1.消费领域——家电行业稳定增长,空调市……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