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
事1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
占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有关规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