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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1月)

发布日期:2020/1/3 7:47:17 浏览:1335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股东咨询,向股东提供公

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

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

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应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根据其协助、纵容的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后

果严重与否,作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决议;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作出免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决议。上述处分。

经济处罚和免职,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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