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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9):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

发布日期:2022/3/28 18:14:56 浏览:708

来源时间为:2022-03-25

原标题::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年3月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节页码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股份转让...............................................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股东...................................................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董事会....................................................19

第一节董事..................................................19

第二节董事会................................................22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监事会....................................................29

第一节监事..................................................29

第二节监事会................................................3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1

第二节内部审计..............................................35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

第九章通知......................................................36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8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9

第十二章附则......................................................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江苏省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成

立日期为营业执照颁发日期,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XinquanAutomotiveTrimCo.,

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

第四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及分担风险,各股东均不个别地或连带地对公司的任

何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4,847,670元。公司因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

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

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自主经营、持续发展,努力完善现

代企业运行机制,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为中国汽车产

业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

和服务。为企业创造效益,为全体员工谋求福利,为全体

股东增加收益。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内、外饰系统零部件

及其模具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人民

币。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五条公司发起人为附件一所列各方。发起人成立时以公司前身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

的股份,具体认购的股份数详见附件一。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4月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112954号),

截至2012年4月26日,发起人已经缴清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74,847,67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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