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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1月)

发布日期:2020/1/3 7:47:17 浏览:1333

利的合作平台,使公司持续发展,为股东实现长期

价值最大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电器产品及组装件的开发、制造与销售;金属装饰

品、模具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汽车零部件、通用工具、金属零部件、陶瓷零部

件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与销售;粉末冶金粉体材料的制

造与销售;自动化设备设计、组装、制造与销售;电机、齿轮和传动部件的设计。

开发、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6600万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

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分别

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认购的股份数

(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1

王明喜

320402196212230278

19,316,880

29.268

2015.8.6

2

史娟华

32042119590220192X

7,326,000

11.10

2015.8.6

3

钱叶军

320421197208052513

5,464,800

8.28

2015.8.6

4

黄逸超

320404198709133141

4,866,840

7.374

2015.8.6

5

常州创研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91320404593959494P

4,752,000

7.20

2015.8.6

6

上海亚邦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13191985887169145

4,620,000

7.00

2015.8.6

7

杨永坚

320421196208151111

4,371,840

6.624

2015.8.6

8

赵梦亚

320482199007167308

3,711,840

5.624

2015.8.6

9

南京常隆兴业

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9132010059802740XL

3,300,000

5.00

2015.8.6

10

邬均文

360302197505221013

2,185,920

3.312

2015.8.6

11

南京点量名元

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913201000532927998

1,607,100

2.435

2015.8.6

12

常州信辉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913204006613447838

1,044,780

1.583

2015.8.6

13

刘玉凤

222403196906300220

825,000

1.25

2015.8.6

14

刘文萍

320421197112165820

825,000

1.25

2015.8.6

15

常州龙城英才

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913204125822768311

627,000

0.95

2015.8.6

16

施俊

320404197411040415

396,000

0.60

2015.8.6

17

陈文华

430224197908263657

264,000

0.40

2015.8.6

18

巢冬梅

320421195012208820

165,000

0.25

2015.8.6

19

左建新

320421197002101316

165,000

0.25

2015.8.6

20

冯涧雷

320421196502141918

165,000

0.25

2015.8.6

合计

66,000,000

100

第十八条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873.67万元,股份总数为8,873.67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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