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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公司章程江苏国泰: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0/7/12 8:27:10 浏览:708

裁1名、副总裁

若干名、总裁助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董

事会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总裁应主持制订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行使职权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人,公司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审核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和实施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根据合并和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基数,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述当年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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