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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公司章程江苏国泰: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0/7/12 8:27:10 浏览:707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工会、王永成、金建明、郭盛虎。上述发起人于1998年公司成立时均以现

金进行出资。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563,536,598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

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

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审议程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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