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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方炜、黄华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2/19 20:30:05 浏览:125

来源时间为:2020-02-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全部股权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成本预测过程进行充分核查

一是预测采购流量时,所依据的历史数据存在期限选择不一致的情况,且对个别供应商未依据历史数据预测;二是存在实际使用的预测增长率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三是预测时使用的历史数据与评估底稿所附公司原始数据存在差异,评估底稿未见你们对上述情况予以关注并进行分析说明。上述情形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获取其他业务收入预测依据

你们未获取其他业务收入-直客与代理收入的预测依据,未参考历史交易数据等资料,直接认可管理层预测金额,预测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评估底稿未见你们对互众广告技术队伍及高管人员的稳定性执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程序,评估说明中对核心人员不发生流失的针对性假设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资产基础法中往来款项数据使用存在错误

评估底稿中,互众广告应收某子公司的服务费金额与子公司应付其金额不一致,导致评估金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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