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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安靠智电:公司章程(2019年2月)

发布日期:2019/3/15 18:33:30 浏览:1683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

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

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或者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者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者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

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章劳动用工制度和工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实行合同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按劳动部门规定解聘职工。

公司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聘任

和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条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独立开展活动,公司予以支持并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

和劳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充分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

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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