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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安靠智电:公司章程(2019年2月)

发布日期:2019/3/15 18:33:30 浏览:1686

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

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10天送交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不同类别)或者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

事或者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决权向

(该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

(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

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

责;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及职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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