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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安靠智电:公司章程(2019年2月)

发布日期:2019/3/15 18:33:30 浏览:1680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

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

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

情况,另行详细制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

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五)~(八)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

作,具体分工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1/2。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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