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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安靠智电:公司章程(2019年2月)

发布日期:2019/3/15 18:33:30 浏览:1681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为员工提供安

居乐业的依靠。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高压及

超高压电缆附件、电力器材、电缆分支箱和户内外环网开关柜及相关智能化产品

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维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智能电网设备、输电系统

的智能监测、控制、动态增容及系统整体方案实施和技术服务;电力工程总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凭许可资质经营);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陈晓晖

住所:江苏省溧阳市燕山东苑3幢602室

身份证号:320423197201277819

国籍:中国

陈晓凌

住所:江苏省溧阳市和平新村一区6幢二单元501室

身份证号:32042319740717783x

国籍:中国

陈晓鸣

住所:江苏省溧阳市博爱新村8幢三单元101室

身份证号:320423196910017812

国籍:中国

张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

身份证号:140102196201261212

国籍:中国

唐虎林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集体楼204号

身份证号:110106196211032712

国籍:中国

姜仁旭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49号北区3号楼4单元108号

身份证号:370103195506044029

国籍:中国

以上各方合称“各发起人”。

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

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陈晓晖

162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陈晓凌

108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陈晓鸣

30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张伟

5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唐虎林

20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姜仁旭

20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合计

3450

净资产折股

2011年7月18日

第二十条公司由各发起人以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截至2011

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按1:0.6250的比例折股,折为3450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以其在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

附件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6月30日对应的净资产值作价认购,其余部分进入资

本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

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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