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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集团: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

发布日期:2018/1/15 6:55:28 浏览:478

来源时间为:2017-12-30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有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3号楼6楼

电话:025-86669195传真:025-86553686

网址:www。gtxinhua。com邮编:210036

致: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引言

根据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集团”、“公司”)与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中设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中设集团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中设集团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中设集团的股份,与中设集团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中设集团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17年3月4日,中设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17年3月4日,中设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中设集团在公司内部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7年3月21日,中设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7年3月27日,中设集团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6、2017年5月11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中设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以2017年5月11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17年5月11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017年5月11日,中设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以2017年5月11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17年3月27日,中设集团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采用首次授予和预留相结合的方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17年12月29日,中设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52.4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2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

中设集团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同意本次向199名激励对象以15.42元/股的价格授予52.46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

3、2017年12月29日,中设集团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列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具备《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设集团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中设集团尚需就本次授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设集团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设集团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1、2017年3月27日,中设集团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17年12月29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中设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2月29日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设集团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为《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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