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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向跨国公司发函:建议利润分配时考虑中国因素的贡献

发布日期:2016/8/13 9:50:58 浏览: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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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BEPS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东方IC资料

近日,在江苏投资额较大的跨国公司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接到了一份来自国税系统的信函。

这封信函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是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江苏省国税局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以及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姜跃生对新《规划》的解读。

新《规划》详细描述了中国的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同时新《规划》还建议跨国公司,要在“全球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中国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无形资产本地化研发和受托研发给予合理回报”等因素,其最终目的是希望提高“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济贡献度”。

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的一些江苏跨国公司高管,不愿对对该函做出评论,不过其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利润,基本都留在了中国做再投资生产用,合理的避税属于正常经营范畴。

应对各国税收差异文件

《规划》在开头提到,江苏省此时发布该文件是因为国际税改已进入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和税收透明度的剧增,对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税务机关的管理都带来极大挑战。

所谓BEPS,是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跨国企业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BEPS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此,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

《规划》结合国际税收规则的新变化,建议跨国企业从13个方面防范税收风险,包括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充分考虑中国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企业职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分配应一致,对无形资产本地化研发和受托研发给予合理回报,重视业务重组经济实质,基于价值贡献适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避免出现被列为高风险的几种错配,增强税企沟通和信息透明度等。

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王建伟此前在接受采访媒体时表示,本次江苏国税发布的管理规划,是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原则性要求和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分类要求的最新体现,代表了中国官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长期以来中国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中深受影响的有针对性的主要立场。

而姜跃生认为,发表税务机关对BEPS这一热点问题的态度,更受到跨国公司尤其是其总部的关切,遵从规划引领在先,调查调整在后,可促使跨国公司自觉提高税法遵从度,新《规划》的发布就是要引导再加码,促遵从再提高。

文件建议考虑中国立场

姜跃生认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源竞争愈加激烈,跨国公司的业务重组日益频繁,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规划愈加复杂,捍卫税基、争取全球合理份额已成为摆在中国税务机关面前的迫切课题。

新《规划》中的一些建议,尤其体现了这一原则。

新《规划》认为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考虑到这一地域因素,这是因为:

其一,中国政府多年来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巨大,而税收在本质上是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付费,良好的公共产品有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跨国公司在集团利润分配中应对此加以重视和考量;

其二,中国市场巨大,人口众多,在中国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应充分考虑并量化巨大型市场因素对集团利润的贡献;

其三,不少跨国公司的中国成员企业承担了集团研发活动,但高附加值劳务人员的薪酬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由此带来的成本节约需予以考量。

除了地域因素,还有诸如无形资产等因素也是跨国企业需要考虑的地方。

总的来说,“新《规划》强化了中国特殊因素在全球利润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姜跃生如是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多项原则不仅仅针对外资企业,而是针对所有的跨国纳税人,特别是“走出去”的企业,也应在全球价值链布局中树立国际税收遵从意识。在遇到双重征税、境外涉税争端或不公正税收待遇,可以运用税收协定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江苏成立反避税调查机构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葛守昆对澎湃新闻分析,作为一个非约束性的函,建议本身也是非约束性的,还是要看合理避税过程中跨国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一些常用的、合理合法的利润转移手段是,企业向母公司借款,利息如果超过高利贷的行为就应该严惩。

对于这方面,新《规则》在合理避税也提出了建议。

新《规则》认为跨国纳税人应避免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纳税为主要目的的激进税收筹划,比如:

(1)在低税地设立壳公司,仅满足法律形式但不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归集到该公司,获取收益时一方面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优惠,另一方面享受设立地对境外所得免税优惠;

(2)设立多层境外持股架构,形式上转变为外国企业,但实质上实际管理机构仍在国内,借此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

(3)通过拆分合同、签订三方合同,隐藏或减少非居民劳务,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在包含设备进口、技术服务、技术使用等多项内容的总合同中,人为调整或混淆项目收费,减少应税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出纳税调整,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面对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江苏省也做足功课。作为全国国际税收风险管理标杆的江苏国税局,率先成立了反避税调查机构。

姜跃生表示,在技术手段上,将整合多方信息源开展大数据分析,运用数据仓库技术开展风险筛查和利润监控,聚焦高风险企业开展风险应对。

《江苏国税向跨国公司发函:建议利润分配时考虑中国因素的贡献》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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