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江苏 > 企业单位 > 正文

天奈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发布日期:2021/10/17 1:02:03 浏览:583

146.35

注:2018-2020年非经常性损益相关数据引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1】

3951号),2021年

1-6月非经常性损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风险

(1)碳纳米管的下游市场应用风险

作为一种新型材料,碳纳米管自被发现以来就因为其优异的电学、力学、化

学等性能,在多项领域中显示出巨大的应用潜能。目前公司生产的碳纳米管相关

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同时,公司也在积极拓展碳纳米管在导电塑料、芯

片等其他市场的应用。但作为一种新型材料,碳纳米管相关复合材料在产业化过

程中,依然受技术成功应用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稳定性、制造成本较高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碳纳米管在

其他领域的应用不能有效快速普及,进而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对清华大学授权技术依赖的风险

3-2-8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清华大学的“基于纳米聚团流化原理的高纯度碳纳米管批量制备基础研究”

从原理上解决了碳纳米管连续化宏量制备生产的难题,发行人目前已经取得了上

述研究相关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该独占许可权不可撤销,授权期限至最

后一项许可专利权失效时。同时双方约定在独占许可专利基础上自行改变、修改。

改善或衍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发行人唯一且独占所有。

清华大学授权发行人使用的技术为公司第一代碳纳米管产品产业化的相关

基础理论,公司在其基础上实现了第一代催化剂及碳纳米管产品的产业化,并掌

握了相关产业化技术。基于清华大学层状载体催化剂的概念,公司自主开发了第

二代碳纳米管催化剂并自主实现第二代碳纳米管产品的产业化,并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公司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催化剂及碳纳米管产品的技术;公司

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纳米管复合产品的技术。综上,公司第一代产品对清

华大学授权技术具有依赖。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

1-6月,公司第一代产品的销售

收入分别为

6,627.03万元、5,492.41万元、10,720.15万元及

12,905.00万元,占

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0.37、14.83、22.99及

24.86,

第一代产品的销售占比仍占有一定比例,公司经营仍然对清华大学授权技术具有

依赖的风险。

(3)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风险

碳纳米管目前主要作为一种新型导电剂替代传统导电剂应用于锂电池领域,

且市场占有率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但如果未来出现其他更加优异的新材料,并

具备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运用的条件,则会对公司碳纳米管导电剂产品有一定程度

替代,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导电性能不断提升的三代碳纳米管相关产品,并秉承每

2

年或

3年推出一代新产品的研发策略,持续开发新的产品以适应下游市场的技术

发展方向。但如果公司新技术的研发未能及时取得成效、产品的升级换代出现延

误或者竞争对手率先实现了技术突破,造成产品与下游客户的要求不符或未能及

时开发出与之相配套的产品,则会导致公司订单数量减少或销售金额下降,出现

营业利润下滑,公司面临产品无法及时升级换代带来的风险。

3-2-9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2、经营风险

(1)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风险

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国家政策鼓励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

的动力电池产业链,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动力电池产业相关企业的发展,例

如《“十四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关

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等。上述政策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空间。但为实现新能源汽车的

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采取了退坡式的补贴机制,因此未来可

能出现因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减少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2)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

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46、56.38、65.28及

67.08。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公

司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

报告期内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客户覆盖

范围的增广,客户集中度整体呈上升趋势。但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不利,

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仍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

NMP、丙烯、分散剂、液氮等,其

NMP占比较大。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

1-6月,公司原

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5.97、67.10、69.48及

81.11,占比较

高。2018年

10月,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新纳环保,拟自行回收并生产

NMP,

以应对碳纳米管浆料的主要原材料

NMP价格波动风险。但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

材料价格大幅增长,且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同步提高,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3-2-10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1)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开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产品主要包括年产

50,000吨导电浆料、5,000吨

导电塑料母粒以及新增

3,000吨/年碳管纯化加工能力。项目投产后,不考虑其他

因素,公司碳纳米管导电浆料、导电塑料母粒产能和碳管纯化加工能力将有较大

幅度上升。虽然上述产品均为公司现有成熟产品,且公司已经在为募投项目产品

积极开拓市场,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可以为上述产品的推广、销售提供较大的支

持,但短期内市场推广有可能无法适应产能快速扩大的要求,使产品销售面临一

定风险。

(2)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该论证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

策、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变化等条件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在项目实际运营过

程中,市场本身具有其他不确定性因素,仍有可能使该项目在开始实施后面临一

定的市场风险。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突变或行

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也将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4、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

1-6月,公司主营产品碳纳米管

导电浆料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4.12万元/吨、3.83万元/吨、3.16万元/吨及

3.98万元/吨,报告期内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因包括原材料价格变化、产品结

构变化、下游行业降价传导、市场竞争等。未来公司将不断进行新产品研发以及

新市场拓展,通过开辟新的市场领域避免同质化竞争,巩固公司主要产品的行业

领先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是,如果未来上述系列措施达

不到预期效果,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出现不利变动而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前述风险和

竞争,将可能导致公司利润率水平有所降低。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

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

别为

40.35、45.85、39.06及

35.78。2019年受原材料降价、公司规模效

应及高端产品销售占比提升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回升。

2019年以来,公

司各代产品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在价格方面,各代产品价格整体上呈现下降

3-2-11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趋势;在成本方面,随着主要原材料

NMP价格于

2020年四季度开始大幅上涨,

2021年

1-6月,公司主要产品平均成本明显上涨。受市场竞争加剧、下游新能源

汽车行业补贴下降、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未来可能会继续下

降,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存续期限内,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

因导致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偿付利息及到期时

兑付本金。此外,在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

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

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

金,可能影响公司对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公司的承兑

能力。

(2)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