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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日期:2017/10/16 9:22:42 浏览:99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合计持有洛豪投资75.89%的股权,洛豪投资持有洛辉投资51.95%股权、洛腾投资56.56%股权,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合计持有洛盛投资70.51%的权益,洛豪投资作为洛盛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洛盛投资1.00%的权益;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29.92%、26.92%、16.17%的股权。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通过控制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73.00%的股权。报告期内,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五人担任洛凯股份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五名自然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谈行,洛凯股份董事长,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号码为32040219520302****,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臧文明,洛凯股份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号码为32042119700614****,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汤其敏,洛凯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号码为32042119781016****,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谈建平,洛凯股份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号码为32042119700604****,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陈明,洛凯股份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号码为32042119740427****,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9,079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7.23元/股

三、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83,590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92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80002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0.87元/股

八、募集资金净额:25,423.55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2元/股(按截止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31元/股(按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财务报表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7】0128008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基于2017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预计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36,050.37万元至36,460.37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11.31%至12.58%;预计2017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区间为3,926.26万元至4,002.42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1.24%至3.21%;预计2017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752.94万元至3,829.10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1.00%至3.0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本公司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16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560188000001092,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7,859.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断路器配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01012010000011100,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4,208.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5383830,截至2017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断路器配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9902380210908,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1,355.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信龙、梅明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年9月30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代表人(或联系人):范信龙、梅明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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