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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发布日期:2017/5/13 11:07:34 浏览:193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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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简称:江苏吴中

保荐代表人名称:郭宇辉上市公司代码:600200

报告年度:2016年度报告提交时间:2017年4月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快速发展,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提出股权分置改革一项。为此,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和广泛征求公司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以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江苏吴中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的5股对价股份,在对价执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通过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于对价执行日,对价安排的股票将自动划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账户。

三)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江苏吴中于2005年11月21日-11月23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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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公司以2005年11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股份

已于2005年12月1日上市。

五)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以及保荐机构督促指导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集团”)、苏州市吴中区协力商社、海南颐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大有物贸公司和江苏吴中集团万利发展公司一致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其做出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

人名称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吴中集团、苏州市吴中区协力商社

持有江苏吴中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

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在遵守

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江苏吴中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作出公告严格履行

承诺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36个月部上

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股份数量占江苏吴中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苏州市大有物

贸公司、江苏吴中集团万利发展公司

持有江苏吴中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

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在遵守

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江苏吴中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作出公告严格履行

注: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海南颐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因此改革方案

实施十二个月后海南颐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可上市流通。该事项已得到严格执行。

吴中集团于2009年10月24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吴中集团以存续分立的形式分立为存续公司吴中集团和新设公司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投资”)。依照《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协议》,在分立后由吴中投资持有江苏吴中21.29股权计132,795,76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1,610,7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185,000股。

吴中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在原控股股东吴中集团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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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致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32,795,762股,其中原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185,000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锁

定一年。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1,610,762股锁定五年。

2014年12月3日,吴中投资出具《关于自愿延长所持有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锁定期的函》,根据吴中投资于2014年10月9日召开的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作为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就所持有的江苏吴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延长限售锁定期的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自愿将所持有的江苏吴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1,610,762股的限售锁定期延

长二年(该等股权按照规定,可于2014年12月28日解除锁定),即延长至2016

年12月28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述承诺均已得到严格履行。

三、保荐机构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

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按规定督导承诺人履行承诺。截至

本报告签署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未发生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的变化;

3、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而发生变动的情形;

4、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说明事项

2017年3月,因原担任江苏吴中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谢

俊先生自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离职,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郭宇辉先生接替谢俊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工作概述

1、督导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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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注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是否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

3、关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4、督导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

六、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各承诺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和其他工作条件,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知并咨询保荐机构,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

6(本页无,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郭宇辉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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