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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3/18 7:37:47 浏览:804

1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为7.10,已在规定的10以下。

2021年,发行人完成了对劳务派遣存在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整改,全年共

有580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仍在职人员)劳务派遣工转变为直接用

工,其中:24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547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

年,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无签订一年及一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的情

形。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证明》:“兹

证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

具日止,未有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2月25日出具承诺:“如果发行

人(含并表子公司,下同)因本次发行申报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事宜引致诉

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发行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

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额补偿”。

于2021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派遣用工事项被

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

新增510名员工,目前发行人已制定募投项目《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

并出具募投项目用工承诺,本次募投项目均采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来解决用工需

求,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通过内部推荐、人力资源中介介绍、与

高校合作等多渠道招聘员工,并且提升内部管控,控制员工流失;《关于一线员

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中预计最迟2023年12月31日之前510人分批次入职,有

效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人员需求。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

会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问题,且受到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初至今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关的处罚决定书,

了解该等处罚的事由、背景及具体处罚内容;

(2)查阅该等处罚的罚款缴纳凭证,了解罚款缴纳的履行情况;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土地、劳动保

障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应急管理、环保等主管单位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4)查询“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等主管政府机关网站及对应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省、市(县)主管政府

机关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6)访谈发行人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违法行为的整改情

况;

(7)查阅发行人劳务派遣相关资料,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用

工合同》、报告期内各期末及202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报告期内劳

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名单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8)查阅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事项

的承诺函》;

(9)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用工的承诺函》、《关于一线员工补

充及管控方案》。

2、核查结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工

作;于2021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经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

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并已针对募投项

目制定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全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

员工,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上述劳务派遣问题,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问题3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9.2亿元,分别投向智能

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4.96亿元和BIPV(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48亿元及

补充流动资金1.85亿元。本次募投项目合计补充流动资金27,785.96万元,占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的29.91。项目一达产后新增应用于家电、、笔记本电

脑的智能玻璃产能430万片,项目二系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达产后新增

BIPV产能500MW/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光伏收入分别为15,808.71万元

和2,889.83万元,最近一年一期无相关业务收入。根据效益测算,项目一毛利

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31.79、11.57和14.03,项目二

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14.11、7.78和21.39。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补流比例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2)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产品定位、客户储备情况、在手订单。

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现有及本次发行拟新增产能、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情况

等说明项目一新增产能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收缩光伏玻璃业务

的原因、本次产品研发进展情况等说明项目二建设的必要性,相关技术、人员

储备是否充足,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下游客户、市场容量。

竞争对手、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

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假设和测算过程,项目一毛利率和净利率

大于项目二但内部收益率税后小于项目二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报告期内相关产

品及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相关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同时就

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

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

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

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5)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7)(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

限制类产业

经核查,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玻璃生产

线建设项目”和“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其中,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建

设3类智能玻璃生产线,分别生产家电智能玻璃、汽车智能玻璃和笔电智

能玻璃;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主要为新建BIPV组件生产基地,购置生产、公

辅等设备生产BIPV组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发布的《产业指导目录

(2019年本)》,“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二。

建材:2、规模不超过150吨/日(含)的电子用超薄基板玻璃、触控玻

璃、高铝盖板玻璃、载板玻璃、导光板玻璃生产线、技术装备和产品;高硼硅玻

璃,微晶玻璃;交通工具和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大尺寸(1平方米及以

上)铜铟镓硒和碲化镉等薄膜光伏电池背电极玻璃;节能、安全、显示、智能调

控等功能玻璃产品及技术装备;连续自动化真空玻璃生产线;玻璃熔窑用全氧/

富氧燃烧技术;一窑多线平板玻璃生产技术与装备;玻璃熔窑用低导热熔铸锆刚

玉、长寿命(12年及以上)无铬碱性高档耐火材料”,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

业;同时,根据《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BIPV组件生产线项

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二、建材:3、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

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

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

类产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

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

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

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

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

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

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组件生产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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