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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3/18 7:37:47 浏览:805

涉及纠纷土地,是否对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智能玻璃生产线建

设项目、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用地对应土地证号为苏(2022)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8061号;BIPV组件生产线

项目用地对应土地证号为宿国用(2009)第变7596号,上述土地均为公司宿迁厂

区现有土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符合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涉及纠纷土地,不会对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

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

1、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

库的产权证书,证书号为苏(2022)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8061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确认,2021年1-9月发行人的总产能为1,414.98

万平方米,发行人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2021年1-9月对应产能情况(万

平方米)

占发行人整体产能

比例()

1

北区1号厂房

87.48

6.18

2

北区2号厂房[注]

2.52

0.17

29.7

2.10

3

宿舍楼

不适用

4

后勤配套综合用房及培

训中心

不适用

注:北区2号厂房涉及发行人充电桩玻璃和光学镀膜两条产线,因此产能分开计算。

2、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

(1)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已

办理完毕,相关产权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权人

证件编号

坐落

建筑面积

(m2)

他项权利

序号

所有权人

证件编号

坐落

建筑面积

(m2)

他项权利

1

苏(2022)宿迁市不动

产权第0008061号

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太行山路南侧、江山大

道西侧

44,406.64

因此,发行人可以继续使用相关厂房,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2)北区1号厂房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无证房产中1号厂房因主管政府部门与宿

迁市乾隆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隆酒业”)的历史问题仅有约4,320

平方米土地(占公司整体土地面积1.13)上的房产涉及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的情况,除上述约4,320平方米土地之外的1号厂房之其他地块及对应房屋均符

合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上述发行人1号厂房使用的4,320平方米土地属于乾隆

酒业23.29亩地块中的部分面积,约6.48亩。目前发行人正在和宿迁市高新区管

委会沟通,将积极解决上述1号厂房占用乾隆酒业部分地块处置问题。

根据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的《情

况说明》,上述1号厂房鉴于乾隆酒业已被法院强制清算,经宿迁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乾隆酒业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各方决定由乾隆

酒业资产管理人将乾隆酒业上述地块转让给,以保证取得该地

块并将1号厂房办理产权证书,目前资产管理人正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宿迁市

高新区管委会将协调其他单位积极督促乾隆酒业资产管理人将上述地块转让给

经发行人测算,1号厂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6.18,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影响较小。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1号厂房目前主要用于镀膜产品、家电、建筑、其他

玻璃产品生产,涉及工序主要包括切片、磨边、钢化、镀膜、印刷等,生产设备

囊括切割机、磨边机、CNC(车床)、钢化炉、镀膜设备、印刷机、烘干炉等。1

号厂房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比例较低,其中占用上述6.48亩部分的厂房中产

线涉及的工序主要为磨边、钢化和部分印刷工序,上述工序均不涉及精密加工或

保密度较高工艺环节,上述设备产线搬迁成本(含搬迁停工损失、设备组装调试。

替代性厂房装修、辅助设施购置安装等)预计不超过500万元。如该厂房办证工

作一直无法顺利推进且影响到公司生产运营,发行人考虑将1号未办证厂房与玻

璃仓库进行替换,1号厂房作为原材料及半成品库存等辅助用途使用,以减少寻

找替代性厂房产生的费用;或者,拆除1号厂房对应占用了上述6.48亩地块相

关部分的地面建筑,履行房屋建筑规划变更、质量安全检测及消防验收等相关手

续后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同时,1号厂房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系政

府收储上述6.48亩土地所属原乾隆酒业23.29亩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发行人

本身不存在违规操作的主观故意,目前该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正常使用,安全及环

保设施运行良好,报告期内亦未因该厂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事宜受到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且如果政府机关要求强制拆迁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替代性解决方

案,故1号厂房未办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说明》,该局同

意发行人上述1号无证厂房建设问题在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以继续使用上述建

筑,暂不会拆除上述建筑或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确认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发行人在该局职权范围内不存在其他行

政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北区2号厂房

上述无证房产中2号厂房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目前发行人

已根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预计于2022

年4月整改完毕,届时将重新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待主管部门审批验收通

过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2号厂

房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出具的《说明》,发行

人上述2号厂房整改完毕通过验收后,该局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产权证书。

经发行人测算,2号厂房中充电桩玻璃产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

0.17,光学镀膜产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2.10,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

响较小。

根据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说明》,该局同

意发行人上述2号无证厂房建设问题在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以继续使用上述建

筑,暂不会拆除上述建筑或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确认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发行人在该局职权范围内不存在其他行

政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实地走

访等核查程序,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从事房地产业务。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发行人的房产、土地证书;

(3)查阅发行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合同;

(4)查阅发行人各厂房产能的测算结果;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6)实地走访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并向乾隆酒业及其资

产管理人、主管单位咨询关于乾隆酒业土地事项的后续处置方案及进展情况;

(7)查阅发行人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

(8)查阅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说明文件。

2、核查结论

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不涉及纠纷土地,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均已取

得,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1号等未办证厂房,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相关主管部门已出

具相应说明将不会拆除上述无证房产且不会因上述无证房产事项对发行人进行

处罚;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从事房地产业务。

(以下无)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戴文东

侍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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