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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取名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词汇

发布日期:2017/8/23 15:45:57 浏览:547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央广网北京8月12日消息(记者王楷)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规则》中关于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则有十一条,包括有损国家、公共利益的词;带有误解的词;外国国家(地区)名称以及国际组织名称;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等。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王磊:下一步会要求各地按照这个《规则》建立查询比对系统,向社会公开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库;要修改我们的行政法规,通过修改行政法规的形式来推行企业自主申报。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取名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词汇》相关参考资料: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工商总局网站、工商总局企业信息查询、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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