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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3/18 7:37:47 浏览:801

目”均属于“C3042特种玻璃制

造”行业,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通过利用普通玻璃作为基础原材料,进一步加

工成为不同种类的增值玻璃产品,不属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规定的

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

类及淘汰类产品,其中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中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指导

目录(2019年本)》的鼓励类,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亦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经对比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修订形成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0年版)》,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均已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了发

改部门核发的立项备案文件,分别为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

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迁高新备[2021]110号)、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的《江

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迁高新备[2021]109号),因此,本次募投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经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与玻璃制造相关的产品名录为

“3041平板玻璃制造行业的平板玻璃(浮法工艺除外)产品”和“3061玻璃纤

维及制品制造行业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除外)产品”。经对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和“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均为“C3042特种玻璃制造”行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包括智能玻璃和BIPV组件,均不属于《“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江苏省宿迁市。

经查阅《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

项目节能报告》《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及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

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相关标

准,经测算,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第三年开始投产。

第四年达产;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第三年开始投产、第六

年达产,相关能耗数据及对比如下:

募投项目

能耗项目

数值

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电力(万kW·h/年)

3,960.82

按当量值折算-电力(tce)

4,867.85

新鲜水(吨/年)

24,150.00

按当量值折算-新鲜水(tce)

达产年综合能耗(tce)

4,867.85

达产年营业收入(万元)

55,707.96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tce/万元)

0.0874

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

电力(万kW·h/年)

321.40

按当量值折算-电力(tce)

395.00

新鲜水(吨/年)

264,705.00

按当量值折算-新鲜水(tce)

年综合能耗(tce)

395.00

达产年营业收入(万元)

100,000.00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tce/万元)

0.0040

我国单位GDP能耗(tce/

万元)[注1]

2020年:0.57

2025年:0.49

江苏省单位GDP能耗

(tce/万元)[注2]

2020年:0.3181

2025年:0.2735

宿迁市单位GDP能耗

(tce/万元)[注3]

2020年:0.2717

2025年:0.2350

注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

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能耗数据,我国2020年单位GDP能耗0.57tce/万元,

2025年需将单位GDP能耗降至0.49tce/万元。

注2:根据江苏省2020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2020年江苏省生产总值102,718.98亿元,

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32,672.49万吨标准煤,按照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

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计算得出2020年江苏省单位GDP

能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

苏省“十四五”全社会节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5号),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

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左右,计算出2025年江苏省单位GDP能耗。

注3:根据宿迁2021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2020年宿迁市地区生产总值3,262.37亿元,

2020年综合能源消耗886.54万吨标准,按照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

量(吨标准煤)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计算得出2020年宿迁市单位GDP能耗;

根据《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2025

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标准进行预测,计算出2025年宿迁市单位GDP能耗。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各项能耗指标均低于国家、江苏省、宿迁市制定

的能源消耗指标。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能耗

节能审查要求

节能审查意见取得情况

1

智能玻璃

生产线建

设项目

4,867.85

吨标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号)第五条的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

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

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

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智能玻

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聘请南京深蓝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智能玻璃

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并已提

交主管部门审核,宿迁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已于2022年2月

10日出具《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

份有限公司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

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宿高管能

审2022001号),原则上同意该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

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十一条:省发

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备

案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备

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节

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其他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

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2

BIPV组

件生产线

项目

463.06

吨标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号)第六条的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属于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

节能审查。

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发改法规发[2017]226号)

文件精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

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承诺表》、宿迁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情况说

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BIPV组件

生产线项目年综合能耗不超过

463.06吨标准煤(含新鲜水按等价值

折算68.06吨标准煤),发行人已向宿

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3

补充流动

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

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

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

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

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

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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