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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拍卖纠纷、股权转让、超过5年、阴阳合同、以房抵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2/2/21 13:17:06 浏览:574

来源时间为: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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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拍卖纠纷、股权转让、超过5年、阴阳合同、以房抵工程款

2022-02-0710:07

来源:

原标题:税务案例:拍卖纠纷、股权转让、超过5年、阴阳合同、以房抵工程款

1、一起因拍卖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案

一起因拍卖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案

2021年10月13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税网

2019年9月10日、2021年9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发布了一起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约定条款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的案例。

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负有向国家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然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却并不一定是实际的税款承担主体,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税款实际由谁来承担。但是这一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义务人的主体地位。本文将为大家一则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约定条款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的案例。

本案中,虽然涉案土地及地上物通过司法拍卖形式进行处置,但司法拍卖也是销售、转让的一种方式。且本案的司法拍卖所得亦已为破产财产交给金兆宏业公司,故对于金兆宏业公司为纳税义务人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公告、确认书中载明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的适用问题。

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的税费由买受人来承担系指该笔费用最后的承受主体问题,而非对纳税义务人的变更。而税务机关的纳税相对方应为纳税义务人,至于纳税义务人与其他相对方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系双方之间的另案法律关系,应另诉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与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与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9-1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28367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0093251H。

负责人:胡永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彤,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雁,北京市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段村新华大街**。

诉讼代表人: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合,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小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禄,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小组成员。

第三人: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04281345。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春,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红,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顺义区税务局)与被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宏业公司)、第三人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天瑞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义区税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彤、吴晓雁,被告金兆宏业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彭伟及其成员吕志合、石德禄,第三人空港天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春、陆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义区税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针对被告的破产债权,其中应缴税金为55349329.82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滞纳金为4954172.96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金兆宏业公司管理人提交申报债权登记表,2018年1月,原告收到金兆宏业公司管理人邮寄的编号为“债权编号[税1]”的《债权初步审核函》,文件显示管理人仅对原告申报的房产税及城市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认定,即认定破产债权总额为895326.17元,其中667863.12元为税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27463.05元为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共同按比例清偿。原告对此认定存有异议,于2018年2月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对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初步审核函的回复》,要求管理人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地方教育附加及土地增值税”一并予以认定原告与管理人就破产债权确认事宜进行过多次书面及当面沟通,但申报债权终未被全部认定。原告认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地方教育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同样为被告由如下,尽管法院拍卖公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确“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公告及确认书约定的是税费的承担主体,并未改变相关税收征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按照管理人的意思表示,原告应当向买受人征收税金,但因买受人并非纳税义务人,即并非行政征收相对人,被告拖欠税款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无法转嫁给买受人,如此造成的结果是税金由买受人承担,而滞纳金等其他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这显然自相矛盾。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申报债权中所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地方教育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为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金兆宏业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纳税义务人,被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转让或销售行为,不符合税法关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须有转让或销售行为的认定要求。第三人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的方式,也可说明被告没有转让或销售不动产给第三人。被告没有获得会计意义上的收入,不符合税法关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须有收入的认定要求。第三人是顺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税费承担人。法拍不但生效且已执行,故不容置疑和改变。法拍中买受人承担税费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通行不悖。买受人承担税费是司法机关行业惯例。买受人承担税费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原告在税款金额确认上程序违法。原告计算营业税的方法错误,且不应计算滞纳金。本案土地出让金3254864元应当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原告不同意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不应征收营业税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地、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是依据营业税税额计算的来的,因营业税计算错误而错误。该三种税费应当在营业税金额予以纠正后进行纠正。本案土地增值税不应当征收滞纳金,并且在被告无法提供房屋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原告也应当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按照土地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且视房屋评估价格为零。原告在起诉时没有主张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而是在开庭审理时才增加此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该种主张不仅太过随意,并且也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土地增值税滞纳金不能成立。在无法提供房屋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原告也应当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而不能以没有提交房屋评估价格为由,仍然按照土地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法并视房屋评估价格为零,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第三人空港天瑞公司陈述称,空港天瑞公司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不是纳税义务人,不应当承担税费和滞纳金。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于税金计算数额不认可,第三人认为原告没有将开发土地成本费用、新建房、配套设施的成本、相关的费用列入扣除的项目,不认可滞纳金,滞纳金是因为被告没有交纳,与第三人无关,认可被告是纳税主体。

被告金兆宏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代为承担原告主张的破产债权终因涉案不动产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空港天瑞公司系法院司法拍卖文书中确定的纳税义务的承担者,且为了保持司法文书的统一性,节约司法资源,故应由第三人代为承担相应的税费及诉讼费用。

原告顺义区税务局答辩称,不同意被告的申请。

第三人空港天瑞公司陈述称,不同意被告的申请,第三人不是法定纳税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村南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竞买公告》,该公告中载明,拍卖标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村南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顺股字第0**08,建筑面积为6637.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顺国用2003初字第0308号,证载面积为112236.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起拍价为9535万元,保证金为500万元,增加幅度为50万元。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拍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自行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竞买须知》中载明,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2015年12月4日,本院作为拍卖人与买受人空港天瑞公司签订《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中载明,空港天瑞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村南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成交价为9585万元。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同时,买受人申明中载明“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愿遵守执行,已在相关拍卖文件签字确认,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我方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6月2日,本院根据茉莉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2016)京0113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茉莉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后续债权申报过程中,顺义区税务局与金兆宏业公司的管理人就金兆宏业公司的应缴税款及承担主体多次进行沟通,且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金兆宏业公司称认可税金的计算方式,但认为不应当由金兆宏业公司承担,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同时认可增值税由卖方承担,但是司法公告已经规定了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时候应当扣除成本。空港天瑞公司之所以能够拿到涉案不动产,是因为法院的司法处置行为导致的,空港天瑞公司与金兆宏业公司并非民事关系。

诉讼中,顺义区税务局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共计60202687.31元,其中所欠税款共计55256583.3元、滞纳金共计4946104.0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顺义区税务局提供的登记表、审核函、恢复、收据、房屋所有权证、计算明细表,被告金兆宏业公司提供的发票、审计报告、拍卖公告、确认书,本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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