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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购房户开不出全额发票状告地税局一把手出庭应诉

发布日期:2016/3/21 7:46:41 浏览:313

导读:

最近江苏徐州的徐女士非常懊恼,她购买的门面房在款税两清以后一直开不到全额价款发票,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称,铜山地税局作为发票管理的行政机关,无向原告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权力和职责。

江苏市地方税务局

庭审现场。朱志庚摄

中新网南京3月16日电(朱志庚)最近江苏徐州的徐女士非常懊恼,她购买的门面房在款税两清以后一直开不到全额价款发票,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无奈的她经过多次考虑后终于将地税局告上法院。3月16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地税局行政首长金铁峰局长出庭应诉,引起民众关注。

据了解,2009年,徐女士在徐州铜山区购买了万和佳苑小区的一套43.81平方米的门面房,首付价款328575元的50,即168575元,余下贷款168575元,并按照3的税率全额交清了9857元的房屋买卖契税。如今,她已经全部付清了房款,但是因为房产公司处于在业但无人管理状态,无法取得购房款的全额购房发票,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因此,她认为应由税票管理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地税局给予开具发票。接着到铜山地税局服务大厅接连去了几次,结果每次都被告知该楼盘的开发商徐州发达房地产公司因为拖欠税款导致无法开具发票。2016年1月,实在没有办法的徐女士鼓起勇气终于向当地辖区法院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铜山地税局“不作为”。

3月16日上午,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原告徐女士因故没有出庭,特别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地方税务局金铁峰局长出庭应诉,其两位委托代理人也一同参加诉讼。

被告称,铜山地税局作为发票管理的行政机关,无向原告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权力和职责。原告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房产公司向原告开具发票,涉案发票的开具是房产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此外,原告不符合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申请人应为收款方,而涉案房屋交易中原告为付款方,在不考虑其他限制条件情况下,涉案发票如需申请代开,申请人应是房产公司,而非原告,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铜山地税局局长金铁锋表示,说句实在话,这样的诉请根本不属于行政范畴,应是业主和房地产商的纠纷。今天在被告席,我也在多听多思考,怎么把原告切身的利益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行政,通过向市局、向上级反映,然后拿出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

金铁峰说:“本案的情况看似简单,实际涉及到房地产商经营中的很复杂的事情,不是说不办,而是要合理合法渠道去办,我们要通过不同的程序行使我们的职权,如果开发商触犯法律,通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追究。”

据悉,该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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