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江苏 > 下设单位 > 正文

税务案例:拍卖纠纷、股权转让、超过5年、阴阳合同、以房抵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2/2/21 13:17:06 浏览:577

,买卖双方本想以做低房价的方式规避房产交易税费,在网签合同时只写了原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的20,不料中途出现变故,房主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而买方拿出网签合同抗辩,要求以网签合同的价格完成交易,否则要求房主两倍返还定金。对此法院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

张女士有一套房想要出售,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双方按照日常的卖房流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收取了买方2万元定金。

然而过户当天双方在网签合同时,买方却对张女士说:“为了过户省点税,我们网签合同时把价格写低一点,你看如何?”张女士觉得这样写自己也不会有什么损失,欣然同意了,于是双方在网签合同上只写了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的20,中介按照该价格为双方做好了网签合同。

网签之后,双方就房屋过户付款问题发生了争议,买方既不付款,也不配合张女士解除网签合同。张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定金归张女士所有。

可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买方到法院应诉答辩时,竟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

“我们已经对房价进行了重新协商,协商后重新签订了网签合同,因此原来的合同已经作废了,我应当按照网签合同支付余款,你应当按照网签价格把房子卖我,若不同意,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听到买方的抗辩,张女士惊呆了,但是这份网签合同确实是双方一致同意签署的,也是中介亲手操作的网签合同。对此,张女士对答应低价网签的事情追悔莫及。

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面对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法官联系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税务部门进行了解,要求中介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后认为:

中介方是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且其证言能与原告陈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在原、被告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中介证言比当事人本人陈述的证明力更高;网签合同所载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原告与被告非亲非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房屋,也与情理不符。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张女士最终赢了官司。

法官在庭审后也对张女士和中介方进行了释法,告知其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且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张女士和中介方对法官的批评诚恳接受,并承诺以后不会犯类似的错误。目前,法院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重要提醒,卖房纳税有税务部门监管,低于税务部门评估价的合同价款不会得到税务部门认可。即使双方网签合同写的价款再低,最后还是会按照税务部门评估价缴税。

在遇到阴阳合同的时候,法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日常情理来综合判断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例如本案件中被告的抗辩被驳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房屋网签合同的价格过低,已经不符合情理,法官凭借自由心证就可以推断。如果本案中双方只是将房价适当降低几万元,价格仍在合理范围内,法官在审理中恐怕就难以确认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败诉的风险也会加大。

因此,法官在此告诫大家,签订合同的时候绝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以房抵工程款”存在太多税收风险

由于目前建筑工程领域采用房产抵工程款的事情太普遍了,用房产抵工程款后建筑企业可以面临诸多的税收风险,这不这家企业就被税务机关稽查了。通过稽查文书显示该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全面营改增以后就是增值税了)、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实际上在这类业务中还可能牵扯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处置时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这些风险企业还是要高度得视,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有就是企业被稽查到的话还有高额的罚款(如果定性为偷税就是0.5-5倍的罚款),更有上不封顶的税收滞纳金(很多地方税局金税系统中都设置为上不封顶,没有一倍的说法),很多年后被查补税款可就损失大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700717114398L)

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且通过电话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拒绝接收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2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税稽罚〔2021〕9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联系电话:0431-80500571。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税稽处﹝2021﹞26号

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700717114398L)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18〕18号),后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18〕18号)存在瑕疵,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会议议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变更契税计税依据、法律依据引用,原《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18〕18号)作废,以此文书为准。

我局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在2013年5月承建松原市来亨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办公用房及检测线车间用房,双方最后结算价格为1,780,000.00元,当年12月末交付使用。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6月你公司在前郭县地税局代开了4,382,860.50元的建安发票,按票面金额乘以0.002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7月你公司与金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府宁小区9#商业楼,工程面积2114.36平方米,框架结构。工程开工时金利房地产公司用华府帝景庄园67#楼作为工程款抵付给你公司。2015年12月工程完工,2016年4月经双方协商,最后确定合同价款4,129,405.00元。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4月、5月你公司在为松原市文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开20,000,000.00元、22,343,027.00元的发票;2016年1月、2016年4月为松原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开13,700,000.00元、18,000,000.00元、3,000,000.00元的发票,按票面金额乘以0.02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项经济业务结算时间为2015年12月,你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在2013年5月承建松原市来亨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办公用房及检测线车间用房,双方最后结算价格为1,780,000.00元,当年12月末交付使用。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4年7月你公司与金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府宁小区9#商业楼,工程面积2114.36平方米,框架结构。工程开工时金利房地产公司用华府帝景庄园67#楼作为工程款抵付给你公司。2015年12月工程完工,2016年4月经双方协商,最后确定合同价款4,129,405.00元。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2013年10月31日,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5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2014年你公司与金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府宁小区9#商业楼,工程面积2,114.36平方米,框架结构,合同价款3,266,179.00元;2013年5月你公司承建来亨检车线及办公用房,签订合同价款为3,271,321.00元的合同;以上事项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契税

2014年你公司与金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府宁小区9#商业楼,工程面积2114.36平方米,框架结构。2016年4月经双方协商,金利房地产公司用华府帝景庄园67#101室、102室作价4,770,000.00元抵付给你公司。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发布)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3年至2015年营业税177,282.15元,其中2013年12月应补53,400.00元;2015年12月应补123,882.1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3年至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09.75元,其中2013年12月应补3,738.00元;2015年12月应补8,671.75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1990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3年至2015年教育费附加5,318.46元,其中2013年12月应补1,602.00元;2015年12月应补3,716.46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1990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3年至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3,545.64元,其中201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