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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16 9:08:25 浏览:257

来源时间为: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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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3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18)苏01民初875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要求公司作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诉王军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6年,舜天集团作为舜天船舶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王军民,追究其赔偿责任,但鉴于王军民刑事案件尚未终审判决且舜天船舶又处于重整阶段,故该案件的审理工作在2019年才进入实质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王军民,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美之国花园1-22室

第三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浦宝英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王军民向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

2、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王军民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王军民一直担任舜天船舶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担任舜天船舶董事长期间,王军民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实施了以下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1、挪用资金。2011年至2013年间,王军民利用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司公款18,433万元归其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上述款项中至今仍有9,270万元未能收回。

2、王军民在挪用资金出借给他人的过程中,先后收取姚德全贿赂60万元。

3、王军民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20多亿元。

由于王军民在任职期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2015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王军民给予了公开谴责处分。

舜天集团知悉上述信息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止到本日,上述案件尚未有判决。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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