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推动产业链向上延伸,将公司在建筑深化设计的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使得公司在自身在金属屋面围护系统领域的领先优势向上游扩展,打造高端价值链,树立行业标准和标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3、融合双方合作伙伴,提升公司业务拓展能力
公司作为金属围护系统领域的领先企业,以及标的公司作为中国建筑结构设计领域的领先企业,双方均拥有大量的优质合作伙伴。标的公司所长崔鸿超及特别技术顾问江欢成院士、沈祖炎院士,在建筑设计领域拥有极高的威望及行业影响力。
公司将充分融合双方合作伙伴,多领域多方向深度绑定双方共同客户,同时扩大彼此的客户范围,提高订单获取能力,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雅百特的本次收购存在管理团队磨合的风险,公司将通过内控管理制度、激励机制、优势资源互补等措施,实现融合和更好的发展。
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控制风险,确保本次收购的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后,将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建筑设计实力,增强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为股东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收购协议》
3、《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3证券简称:雅百特公告编号:2016-026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分别与陆永先生、深圳前海复星瑞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其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瑞哲”)、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其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金控”)、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投”)和青岛海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创投”)等5名发行对象签署了《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协议》签订主体和签订时间
在公司与陆永先生、东方创投及海尔创投签署的《认购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发行对象为乙方。
在公司与复星瑞哲及中植金控签署的《认购协议》中,公司为甲方,拟设立发行对象的股东为乙方,拟设立的发行对象称认购主体。
签订时间:2016年3月21日。
(二)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主体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按不低于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为26.28元/股。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方式
乙方/认购主体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除以约定的认购价格并向下取整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五)认购时间和支付方式:
在《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被满足后,乙方/认购主体应当按照甲方向其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六)限售期
乙方/认购主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证金
乙方应在《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支付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认购协议》的规定,对违反《认购协议》规定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若《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认购协议》无法生效、履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3如果乙方/认购主体未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认缴股款的,认购主体须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须对因其未认缴股款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认购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认购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
《认购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声明与承诺、权利与义务、保证金、保密、违约责任等条款自《认购协议》签署之日生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金额、认购数量、认购时间、限售期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有效期及终止
1.《认购协议》的有效期为自《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2出现以下情形时,《认购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2.1《认购协议》约定的双方义务履行完毕;
2.2《认购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届满;
2.3《认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