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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2/20 0:36:41 浏览:88

来源时间为:2021-12-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重大风险提示: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晟隽”)持有的公司3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作价人民币5.52亿元,交付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该部分股份存在的冻结情形亦将相应解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司法划转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司法裁定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ST博信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2021-061)、《*ST博信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2022-002),因金投承兴与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晟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2日10时至2022年1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晟隽所持公司34,500,000股股份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截至拍卖结束时间,因无人出价,本场股份拍卖已流拍。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持有的公司3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作价人民币5.52亿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该部分股份的冻结情形亦将相应解除。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31层3104-6室

组织机构代码:MA2AY715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锦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9号301自编247-249房

组织机构代码:791046434

法定代表人:罗静

(三)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朱家湾街8号3号楼1604-3室

组织机构代码:MA1PB3W54

法定代表人:罗静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240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3862693.7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21263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股票进行司法网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财产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股票作价552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部分债务。

2、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费用。

3、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股票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将根据权益变动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

(二)2021年4月21日,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文化”)签署了《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晟隽、罗静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65,300,094股股份、1,250,500股股份,共计66,550,594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苏州文化,苏州晟隽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质押及冻结,罗静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冻结。《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本次执行司法裁定将导致苏州晟隽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30,800,094股,根据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文化作为苏州晟隽和罗静的表决权受托方,其持有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由原来的66,550,594股减少为32,050,594股,表决权的比例由28.935减少至13.935。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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