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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元旦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12/31 9:46:38 浏览:256

新华网南京12月28日电(张本甫)从江苏省物价局28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

新出台的《办法》与原《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办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案件均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新《办法》明确对民事诉讼案件中除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外的服务价格予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将部分律师服务收费价格予以放开,体现了促进收费改革与行业发展的要求。此举将会在由律师事务所必须完成司法援助案件及公益性诉讼案件代理前提下,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通过合法有序竞争,选择业务、开展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规定,刑事诉讼、社会群体基本诉求诉讼和群众性诉讼仍由政府制定价格,以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诉讼和公共利益诉讼的基本保障。

新《办法》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消费水平,重新明确律师服务内容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跨省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是按属地或当地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新《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可以实行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等收费方式,并对风险代理收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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