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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纠纷终审江苏卫视不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6/12/31 9:46:42 浏览:183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法槌,金阿欢起诉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判决认定,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至此,跨度3年、备受瞩目的“非诚勿扰”案尘埃落定。

案情回放

半路“杀”出个金阿欢

据了解,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自2010年1月开播以来,一直收视率颇高。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却遭遇了温州人金阿欢的一纸诉状。

在此之前,金阿欢经营着婚恋交友服务公司,他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于2010年9月7日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非诚勿扰》栏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共同侵权。

原审判决

江苏卫视二审尝败绩

2014年9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该院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启动再审

暂时改名“再战”法庭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据媒体报道,另一边,电影《非诚勿扰》(2008年上映)的出品方华谊兄弟又在北京将金阿欢诉至法院,似乎是为了“围魏救赵”。

2016年5月13日,广东高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11月15日,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此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广东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

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充分发表了意见。

尘埃落定

属商标性使用但不构成侵权

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广东高院同时认为,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话法官

节目命名前应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

案件宣判后,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承办法官肖海棠。

记者:为何认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属于商标?

肖海棠:一般而言,相关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都会对相关栏目进行命名。这些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没有起到识别作用。

譬如“新闻联播”这种节目名称,它只是对节目内容进行提炼概括,且每个电视台都在使用,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这个标识来识别节目来源,就不能视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所涉及的“非诚勿扰”标识,一是从客观情况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经过江苏电视台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被诉标识,就会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电视台,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的功能作用;二是从主观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来使用和维护的意图。

记者:该案给商标使用者哪些启示?

肖海棠:第一,节目名称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权益还是避免纠纷的角度,相关主体最好在节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以对自己的节目名称提供防御性保护和避免卷入商标侵权争议纠纷。

第二,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并非仅仅注册一个商标就可以四处主张他人侵权。司法鼓励并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商标维权行为,但对于并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损害相关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的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会认定构成侵权。(记者何小敏通讯员潘玲娜)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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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纠纷终审江苏卫视不构成侵权》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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