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根据法律规定需经过中国法院承认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进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之前是否可以根据仲裁裁决的内容先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通过对船舶扣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认定申请人的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推动国际海事仲裁裁决的实质履行。同时在纠纷处理中,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智慧”的独特优势,通过及时扣押船舶,促成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仲裁裁决履行达成一致,帮助国际航运纠纷的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国际仲裁裁决权益,以高效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将我国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成果充分惠及境内外当事人,有力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