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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动态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日期:2024/3/27 11:59:08 浏览:28

交易,不仅增加了宝通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还实现了排污指标在当地石化企业中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同时创新性地将企业进项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预缴形成的欠税,破解了破产涉税难题,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本案处理将绿色发展与破产审判高度融合,既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解决了民营企业重整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以司法“含绿量”提升经济发展“含金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六、盼盼公司诉鑫盼盼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成立于1992年,在安全门行业具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曾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等称号,在木门等商品上注册有商标。周某某曾与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注册商标驰名程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从第三人处受让“鑫盼盼”商标,开办并控制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盼盼公司)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以下简称顾阳门厂),从事与盼盼公司相同业务。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在生产、销售的安全门等商品及官网、实体店的门头、装潢等处大量突出使用“盼盼”“PANPAN”“鑫盼盼”、熊猫吉祥物形象等标识,并针对“鑫盼盼”的品牌历史、与盼盼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虚假宣传,在鑫盼盼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处传播盼盼公司侵犯“鑫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实信息。在“鑫盼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持续上述行为,仅2017年销售额就高达2亿元。

盼盼公司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等。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等被诉行为构成对盼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实施使用“盼盼”字号、熊猫吉祥物形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8)苏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字号、注销域名、登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我国民族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典型示范,也是国内目前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案例。盼盼是知名安全门品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的广告语深入人心。本案被告周某某等以侵权为业,在多领域刻意模仿盼盼公司的驰名商标,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品牌声誉,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法院判决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1亿元赔偿额的请求,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和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为民族品牌、驰名商标筑起安全“防盗门”。

七、无锡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区房屋征收办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无锡市某区房屋征收办(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与无锡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兴顺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被征收房屋交某区征收办,某区征收办向兴顺公司支付补偿款2.8亿元。在征收款项发放过程中,因兴顺公司涉及其他纠纷,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扣划了应支付给兴顺公司的补偿款共计1.01亿元。截至2023年2月1日,某区征收办已向兴顺公司共计支付补偿款1.05亿元,除已被冻结、扣划的款项外,剩余补偿款0.74亿元未支付。兴顺公司认为其已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某区征收办,补偿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兴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区征收办立即支付剩余补偿款1.75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区征收办认为其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应当减去被依法冻结、扣划的1.01亿元以及兴顺公司因延期交房165天所产生的扣款。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与涉诉行政争议发生地法院、司法局联合签订的《关于加强跨区域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合作的框架协议》,及时启动诉前解纷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属地街道办进行诉前调解。法院立足双方争议焦点,主动了解冻结、扣划款项所涉案件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对账,确认逾期交房时间、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积极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协调疏导,促使双方针对补偿款支付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由某区征收办支付补偿款0.74亿元,被冻结、扣划款项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符合发还条件的依法发还。经法院督促,某区征收办于2023年6月8日按约支付了补偿款,兴顺公司于同日申请撤诉,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以“如我在诉”意识,多次到一线走访调查,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找准问题症结,理清事实脉络;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强化府院联动,搭建跨区域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平台,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诉前,最终成功化解这起因厂房征收补偿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处理既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护航城市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实践。

八、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徐某为给家人祈福,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常州市钱资湖准备放生,因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阻止、报警,遂转往溧阳市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投放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投放的鲶鱼因不耐低温大量死亡。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生长速度快,生命力强,生性凶残,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经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的鲶鱼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生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应承担本次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刘某的非法投放行为,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苏0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某承担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各项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58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非法放生是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要途径,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对生物安全造成风险。本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明确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开展放生活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九、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以来,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涉玉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诉讼、执行案件70件,涉案总金额达7亿余元。玉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大厦,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共有房屋138套,房屋基本销售完毕并已办理网签手续。2012年10月,因该公司缺乏资金,商住大厦停工。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商住大厦,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若直接将商住大厦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资质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决定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化解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2019年4月,法院裁定对玉成公司破产清算,并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同时,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在破产程序中恢复了玉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推动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债务偿还、工程续建。在法院的指导下,破产管理人组织各方债权人多次磋商,最终形成符合共同利益的重整计划,对消费性购房人予以交付房屋,对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进行全额清偿,对普通债权人将清算模式下的零清偿率提升到10清偿比例。2022年4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商住大厦开始施工续建。2023年底,商住大厦工程已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法院针对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且债权人众多、利益难以平衡的难题,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商住大厦续建工程。经过破产重整,商住大厦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均已得到全额清偿,消费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优先保护,普通债权实现公平受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利比里亚莎拉曼德航运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拉公司)与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后双方因租期内的停租事宜发生纠纷,并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仲裁。2023年1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丰联公司的索赔请求,要求莎拉公司向丰联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用及相应利息,但莎拉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决。2023年3月8日,莎拉公司所属货轮“ANNA-MARIN”轮抵达中国张家港港口卸货,丰联公司知晓后,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提供相应保函和现金担保。

(二)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丰联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3年3月9日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丰联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扣押莎拉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ANNA-MARIA”轮。船舶被扣押后,莎拉公司主动与丰联公司沟通伦敦仲裁裁决的履行问题,最终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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