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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动态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日期:2024/3/27 11:59:08 浏览:22

来源时间为:2024-01-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239.3万件,审执结21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4.7、15.2。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以“如我在诉”意识扎实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审判质效水平进一步提升,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7,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90.8,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审限内结案率94.7,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全面提升。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省法院从200多万起案件中精心筛选评选出年度十大案例。记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中,前4起均为民生案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老人遗产继承、家暴等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黄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谢某(已另案处理)应客户要求查找车辆,使用被告人黄某某提供,李某制作、提供的用于爬取停车信息的程序,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停车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获取停车平台系统保存的公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谢某将查询到的相关车辆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或根据客户的需求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费用。同时,黄某某接受谢某的指派,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谢某给予的报酬。经统计,黄某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113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能够反映、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与公民行动自由、人身安全等法益紧密关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黄某某、李某非法获取公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在指定车辆上安装定位跟踪设备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苏01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黄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苏01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智慧停车系统等科技成果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极大纾解了停车难问题,但海量的停车位置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存在泄露风险。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与另案被告人谢某围绕“寻车”业务,分别负责开发程序、查询数据、联系客户、安装定位跟踪设备等内容,上下游之间环环相扣,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的诸多环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院综合考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与公民个人的密切关联性、泄露后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等因素,将车辆停车位置信息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对整个产业链中全部13名被告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

二、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毛某某等处购进百草枯原液等原料,生产假农药,并冒充“敌草快”等农药销售给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实体农资店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553万余元,违法所得累计达49万余元。经对扣押在案及相关证人提交的3400余瓶假农药进行抽样送检,发现均含有百草枯成分。

(二)裁判结果

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宋某某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毛某某等11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百草枯原液、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苏102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毛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农药予以销毁。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农药是确保作物产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资,在农产品生产、病虫害防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安全关乎食品安全、生态安全,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开展的“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提出要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百草枯虽属中等毒类农药,但临床列为剧毒毒物,毒性极高,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本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为牟私利,生产、销售百草枯原液、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渠道广、数额多、危害大,严重扰乱农资市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从原料销售到假农药销售全链条打击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农药管理协会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农药行业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为残疾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杨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二)裁判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顾氏三兄弟虽然没有赡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某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承担医疗费用,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构成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特32号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理,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分割决定书》,将杨某某遗产分配给了顾氏三兄弟。

(三)典型意义

遗产管理事关遗产处置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明确。本案中,法院结合遗产酌给制度,对“利害关系人”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与案涉遗产的妥善保管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于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本案裁判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弘扬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四、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韩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韩某某,后两人离婚,韩某某跟随父亲韩某生活。韩某在抚养期间多次对韩某某进行体罚,造成韩某某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还存在不准许韩某某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11月,因韩某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某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2022年12月8日,韩某某的母亲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日,为保障韩某某人身安全,韩某某、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而非采取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韩某作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法院于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天,即作出裁定:中止韩某对韩某某的直接抚养,韩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在张某直接抚养期间中止韩某对韩某某的探望;禁止韩某暴力伤害、威胁韩某某;禁止韩某跟踪、骚扰、接触韩某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苏03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判令韩某某由母亲张某抚养。

一审宣判后,被告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苏03民终31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让每一名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心愿和责任。本案是一起因离异家庭父亲管教未成年女儿不当引发的家事纠纷。法院考虑到变更抚养关系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仅仅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受限于未成年人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关系,无法确保韩某某在韩某的直接抚养下不受身心伤害,法律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法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中止施暴人的直接抚养权,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对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进行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网。

五、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以镍合金生产、矿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民营企业,投产之初年营收高达17亿元。2014年开始,受国际镍铁市场行情下滑严重、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宝通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最终关闭停产。2020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宝通公司破产清算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共有170余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近50亿元,还有大量职工债权等待清偿。宝通公司名下仅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车间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资产,经评估资产总值为7.2亿元。

(二)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破产债权总额巨大,若对宝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极低。但宝通公司紧靠石化产业基地,区位优势明显,若能引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重整,既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合理清偿,也有利于企业恢复盈利能力。2022年9月9日,根据宝通公司股东申请,法院裁定宝通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团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分析类似重整案例,发现宝通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其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结构有悖于国家能耗双控的产业政策,最终确定绿色发展的重整方向。2022年9月29日,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2022年11月7日,法院裁定批准宝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第一批3.65亿元重整资金已于2023年底前全部到位,厂区升级改造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助企转型重生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促成宝通公司主营业务从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镍铁加工业转变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临港化工配套服务业。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支持下,将宝通公司排污权指标上线“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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