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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发布日期:2023/6/12 21:01:36 浏览:168

,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将会对公司成本控制和转嫁带来压力,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5)海运费上涨风险

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7月,受境外港口集散速度降低,集装箱和船只周转速度下降影响,国际物流集装箱持续紧缺,海运费价格波动上涨。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显示,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海运费持续快速上涨,2021年,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累计上涨了101.63。2022年下半年海运费价格虽然大幅回调,但不排除未来还会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

公司一直以境外线下销售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外线下销售收入的占比分别为69.63、72.56和66.15。公司境外线下销售主要结算方式为FOB,出口海运费主要由客户承担,但是海运费价格上涨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客户的订单需求,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另一方面,集装箱紧缺,客户无法及时、足额订舱,将影响公司已生产产品的出口销售,降低公司的存货周转速度,提高营业资金成本。

另外,借助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势头,公司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持续开立店铺。报告期内,公司在亚马逊平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062.45万元、6,316.46万元和6,794.37万元,总体较稳定。由于公司需承担跨境电商业务的出口海运费,海运费价格上涨,将挤压公司的利润空间。

(6)能源供应稳定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健身器材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所需主要能源为电力。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耗用量分别为553.04万千瓦时、557.11万千瓦时和498.29万千瓦时。虽然我国电力资源充沛,发行人所在地目前电力供应稳定,且发行人耗电量低于其他高能耗企业,但随着煤炭等与电力相关的原材料价格波动、国家环保政策趋严等,不排除电价或电力供给的稳定性出现临时性波动,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风险

①募投项目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是公司基于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以及公司业务现状做出的。尽管公司已经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分析与测算,认为募投项目收益可观、项目可行,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与行业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到位规模不及预期、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未来发展与公司判断不一致,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将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②未来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现状,计划扩大健身器材的产能。同时,通过研发中心和智能数字化工厂建设,为公司健身器材业务提供研发技术、生产管理、销售管理支持。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智能健身器材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智能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新增各类健身器材产能23万套,但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且发行人商用健身器材产量较小、规模效应不足,室外全民健身器材以外购为主,教体融合产品和康复养老产品尚无大规模量产、销售经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销售渠道和客户拓展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产能消化不足的风险。

③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本金将得到充实,净资产大幅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具有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此外,产能消化存在一定风险,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将会被摊薄,公司发行当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将会被摊薄,进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股数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66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

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的额度范

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每股发行价格40.11元/股发行市盈率33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

全面摊薄计算)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90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78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市净率2.71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

价和配售。发行对象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并具有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承销方式余额包销募集资金总额66,863.3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59,047.02万元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816.35万元,其中主要包括承销及保荐费

5,036.86万元、审计及验资费1,490.57万元、律师费829.06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1.51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8.36万元。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东海证券指定张兴初、李郭明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其执业情况如下:

张兴初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副总经理,政治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先后任职于、长城国瑞证券,具有十五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参与或主持IPO、中航三鑫IPO、IPO、IPO、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莫高股份要约收购项目、公司债等项目。

李郭明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业务副总监,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先后任职于诚通证券、、长城国瑞证券,具有8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负责或参与IPO、非公开发行、、、福华通达公司债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赵南浩,其执业情况如下:

赵南浩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业务总监,会计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天国富证券,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经验。曾参与或主持台海核电借壳、非公开发行、吉峰农机重大资产重组、旭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IPO、珠海鸿瑞IPO、重庆交运IPO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之俊、陈晓风、张权、丁诗怡、于振萍、张书铭、杨游霄,其执业情况如下:

李之俊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高级经理,管理学学士、注册税务师,曾先后任职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有9年审计工作经验,1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参与或主持IPO(已上市)、深圳民爆光电IPO、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审计。

陈晓风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金融学硕士。

张权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项目经理,投资学硕士,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2年大型央企审计工作经验,1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曾参与美元债等项目审阅。

丁诗怡女士,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项目经理,会计硕士。

于振萍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项目经理,国际商务硕士。

张书铭先生,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业务副总监,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万联证券、金圆统一证券,具有5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杨游霄先生,现在东海证券投资银行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会计硕士,曾任职于证券,具有2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参与或主持IPO(已上市)、精选层挂牌、ST三五财务顾问、ST三五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四)上述人员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上述人员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电话为021-20333529;其他通讯方式为传真,传真号码为021-50498876。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东海证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东海证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东海证券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东海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不存在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东海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及做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10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1年9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议案。

保荐人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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