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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5/19 14:07:48 浏览: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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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2016-05-19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6-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5年5月1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28,261,653.6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28,261,653.66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43,711,262.5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756,288,59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缩短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以下项目进展情况采用增资、补足注册资本及往来款等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并将在该等资金到位后1周内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未来将根据募投项目的推进情况采取相同方式划转募集资金。本议案系对募集资金的本次划转方式予以明确,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3)。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实施完毕,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6,601,571元变更为497,866,234元,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三、四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6年6月6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6-4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3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6年5月1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28,261,653.6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监事会审议,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6-4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28,261,653.6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6年5月18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28,261,653.66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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