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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发布日期:2020/6/13 11:03:57 浏览:140

来源时间为:2020-06-12

原标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号”文《关于核准江苏江

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的批复》核准,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76,000万元可转换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保荐

机构”)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及与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对的持

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券于

2016年

4月

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

2016年

4月

5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且可转

换券的转股尚未完成,2018年之后,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及

可转换券的转股事项履行延长持续督导义务。截至

2019年

2月

20日,

“江南转债”(证券代码:

113010)已经转股或赎回,并在上交所摘牌;截至

2020

6月

3日,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届满。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1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主要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王江南

保荐代表人王江南、谢雯

联系电话

021-3856571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199

公司简称

注册资本

93,521.03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

66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

66号

法定代表人华锋

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券

上市时间

2016年

4月

5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及其控股股

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

票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法定督导期督导规范运作:持续关注的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

2

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

合法合规经营。

2、法定督导期督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严格按照《证

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事前审阅了公司的部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文

件,“三会

”公告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未事先审阅

的,均在上市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审阅。

3、法定督导期督导执行规范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督导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法定督导期督导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5、法定督导期定期或不定期对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上交所报送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

查报告、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督导期间督导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按照公开披露

的文件所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公开发行

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尽职调查工作,为公开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3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

对账单。

2、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

机构提交“三会

”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江苏公证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两家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

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均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查阅公司历次三会资料、总经理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

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一致,披露内容较为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

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0年

6月

3日,公司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成,节余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4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对进行持续督导,在此期间不存在《保荐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

项。

(本页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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