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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8/4/20 7:58:46 浏览:312

来源时间为:2018-04-1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8年4月)

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400400007534。

现修改为: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37667089。

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4、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改为: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第四十一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涉及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则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第四十一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涉及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则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9、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会

成员变更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了解董事人选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搜集相关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董事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符合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董事候选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现修改为: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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