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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税收问题探析-江苏小额贷款公司

发布日期:2016/1/8 8:51:31 浏览:301

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小贷公司只需政府金管办批准、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即可经营,不需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未按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央行和银监会没有将小贷公司列入金融企业范畴;二是财政部虽然没有发文明确小贷公司的行业性质,但在《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中规定小贷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没有下发小贷公司方面的税政文件,但2012年3月30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还未按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所以,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四是各级地方政府很明确的将小贷公司列入金融企业的范畴,如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10〕121号文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9)32号文件都将小贷公司定性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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