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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 8:54:09 浏览:4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股权”)作为普通合伙人,拟发起设立昆山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规模为17,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一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资本”)拟认缴出资7,5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或其指定的控股主体拟单独或合并认缴出资7,500万元,其他非关联方认缴出资2,000万元。详见2017年1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

二、进展情况

2017年1月10日,一村股权、一村资本、江阴华西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钢铁”)、江阴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不锈钢”)、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特钢”)、贾文峰签署了《昆山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昆山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交易合作方基本情况及《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一:

(1)名称:江阴华西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107044L

法定代表人:杨永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

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

成立日期:2002年9月29日

经营范围:生产钢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华西集团出资1,500万美元占75、澄华国际有限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25

(2)关联关系说明

华西钢铁为华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财务状况

华西钢铁2015年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二:

(1)名称:江阴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1328E

法定代表人:杨永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民族路

成立日期:2005年1月24日

经营范围:不锈钢制品的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华西集团出资10,000万元,占100

(2)关联关系说明

华西不锈钢为华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财务状况

华西不锈钢2015年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三:

(1)名称: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304XW

法定代表人:唐建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810万美元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50号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3日

经营范围:生产不锈钢、普碳钢、合金钢及其铸锻件以及供热供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江阴华士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1万美元占10、协进投资有限公司(ALLIANCEMASTERINVESTMENTSLIMITED)出资202.5万美元占25、华西集团出资526.5万美元占65。

(2)关联关系说明

华强特钢为华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财务状况

华强特钢2015年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非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贾文峰

身份证号码:610103197201XXXXXX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77弄30号1002室

就职单位:上海同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内容:

普通合伙人一村股权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2790。

1、合伙企业名称:昆山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商银路538号401室

3、合伙目的:旨在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进行相关投资,为合伙人合理获取投资回报。

4、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投资领域和权力: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主要为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

6、合伙期限:经营期限为10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将合伙企业期限继续延长。

7、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一村股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808室,注册号码91310000MA1FL1LX3N。

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信息详见附件一。

8、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认缴出资额:全体合伙人应按照如下规定的各合伙人各自认缴出资额缴纳出资。

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应于附件一规定最后期限之前认缴附件一规定的出资额。

除非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所有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0规定的缴付期限足额缴纳出资,该等出资为不可撤销的出资行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以下简称“违约合伙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单方解除违约合伙人的缴付出资的资格。

违约合伙人应承担如下责任:(1)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对不足部分不能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2)违约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应缴付但未缴付出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违约合伙人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承担完全的责任。

9、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身份转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全体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10、合伙事务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设立、投资、管理、退出及其他日常事务;投资、管理、运用、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根据合伙人会议授权,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任命和解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及合伙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谈判、和解、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等;依法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变更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本协议及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应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2)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4)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符合公平、合理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原则,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11、有限合伙费用

(1)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开办费;管理费(如适用)或其他与投资管理服务有关的费用;托管费(如适用);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投资项目跟踪、项目尽调和分析、方案设计、投标管理等咨询顾问服务费用;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或有合理理由认定为与合伙企业有效存续和运营相关的费用。对于所有因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被投资企业承担,不能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则由合伙企业承担。

(2)托管及托管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财产不进行托管,普通合伙人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议的自律规则、本协议约定以及管理人内控制度管理合伙企业财产,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承担责任。

12、投资事项

投资目的:合伙企业旨在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进行相关投资,协助相关产业企业开展投融资,并为合伙人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投资限制:除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涉及部分,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等。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为开展投资项目举借债务、不得为开展投资项目对外提供担保。

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企业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对项目投资、分批退出、退出及清算,需由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投后监管: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后,应注重对所投资项目的持续监管,注重投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1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1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经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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