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江苏 > 百姓生活 > 正文

史上最严私募新规出台冷静期内投资者可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6/4/19 1:17:40 浏览:262

江苏投资,史上最严私募新规出台冷静期内投资者可解除合同 私募基金合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案例、私募股权投资骗局案例、私募股权投资骗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工作总结、私募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排名、江苏投资。

中国江苏网4月18日讯经过近4个月的酝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并将自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构建了一整套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被称为史上最严私募新规。

限定合法募集主体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办法》同时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PE(股权投资)和创投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朋友圈卖产品也违规

《办法》允许管理人合法宣传,但也更加清晰地划定红线,如推介时不能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判断风险的措辞,不能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不能采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措辞等等。

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据北京青年报

《史上最严私募新规出台冷静期内投资者可解除合同》相关参考资料:
私募冷静期、史上最严私募新规、私募新规、私募基金新规、私募新规2016、最严私募新规、私募基金管理新规、私募基金募集出新规、私募基金牌照新规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