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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男子出国娶新娘未果向“媒人”追讨婚介费

发布日期:2016/12/12 10:53:19 浏览:265

法院:法律严禁成立涉外婚介机构,双方婚介合同无效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王斯通讯员

蔡梦婕)江苏一名大龄男子李某想出国娶新娘,来到南宁与“媒人”阿左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可李某在交纳8.9万元介绍费,先后花掉1.2万元交通费后,还是没能把新娘娶回家。李某感觉自己被忽悠了,于是将阿左告上法院索赔。12月6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阿左要返还李某介绍费8.9万元,交通费由李某自担。

李某今年41岁,一直未婚。去年6月,李某在网上看到南宁某家婚介机构打出广告称,可以帮人介绍外籍新娘,当月中旬他就来到南宁,联系了打广告的“媒人”阿左,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征婚交友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陆续支付了8.9万元的“婚介费”,并跟随阿左出国相亲。可是前后折腾了几个月,李某还是没能如愿娶回新娘。

李某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后来经人提醒,他才发现阿左没有提供征婚交友服务的相关资质,且阿左所从事的涉外婚介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属于无证经营。李某多次找阿左追索“婚介费”及去相亲的交通费等,但阿左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回。今年7月,李某将阿左告上西乡塘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阿左与李某签订的《婚姻交友介绍服务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阿左应将其收取的定金及服务费8.9万元返还给李某。至于李某所说的交通费损失1.2万多元,不能证明与该案存在关联性。且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均存在过错,故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因此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婚介机构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平台,提供的是交友和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无论是婚介机构还是征婚者,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具体来说,婚介机构应该知法、守法,在经营过程中,应该证照齐全,不能误导消费者,否则就有可能涉及诈骗罪。反观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的时候,应该认真核实婚介机构的资质,避免上当受骗,最好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大龄男子出国娶新娘未果向“媒人”追讨婚介费》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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